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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05日 15:35 来源: 点击:[]

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 

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全体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我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每年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取得我校的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在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开始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因病请假超过六周者,应办理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必须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课程与选课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按四学年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含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选修(含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其他有关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课程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四至六年内浮动,学制均以四年计。  

第十四条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增强专业科研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按照《选修课选课办法》进行选课和修读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第十六条课程选修应在遵循专业培养计划、自主选择方向、自主选择教师、自主选择时间、均衡学分量选取、本专业优先和先选优先等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进行选课修读。  

第十七条选课规定为:  

(一)学生一般可以从第二学年起修读选修课程;  

(二)学生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  

(三)学生应在规定的选课时间按程序进行选课;  

(四)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平均20学分为宜,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每学期修读的最低学分为16学分;  

(五)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缴费注册者不能听课修读;  

(六)本科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学时(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前),仍未取得规定已修读学分数的60%者,则不允许进入专业课程阶段学习,编入下一年级重修不及格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进行选课学习时采取有限考勤方法,即:  

(一)每学期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缺席;若遇实践环节之间的冲突,分散实践环节优先;若遇理论与实践环节的冲突,实践环节优先;  

(二)在上述前提下,可根据个人课表每次选择一项教学活动参加,接受集中实践教学单位的调整安排,向任课教师履行课程请假手续或说明情况,但应完成进程性考核要求所规定的作业、报告等环节;  

(三)在所选教学活动的时间段必须参加教学活动;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考勤。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选修课、实习、设计和论文等各种环节)的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理论教学环节以终结性考核为主、进程性考核为辅;实践教学环节以进程性考核为主、终结性考核为辅,或只有进程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进程性课程和终结性课程的考核要求:  

(一)进程性课程考核要求为:遵守教学场所纪律,认真听讲或完成实践项目;对理论课程,完成必要的阶段性作业;对实验项目,完成预习、操作、报告撰写等环节;对实习项目,按实习规程操作;  

(二)终结性课程考核要求为:考核方式依课程性质、内容、改革需要等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考核成绩总评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和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学期总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但在培养计划规定内,超过18学时的实验课或实践技能课,可以单独考核,并适当提高考核成绩比重。一门课程分为多个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均须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学期的德育测评。  

第二十四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体育课因疾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需办理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参加课程考核。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舞弊”字样,缺考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课程免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六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原修读课程学时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18学时或原修读课程学分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1学分的,经考核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成绩以合格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提供原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要盖有原学校教务处的公章)。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者,可申请免修我校教学计划中同种类别语言的计算机课程。先天性疾病或陈疾引起的丧失运动能力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课程开始后出现慢性或长期性伤病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退伍士兵;可申请体育免修。申请课程的免修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前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并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理论课等;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二十八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重修。  

(一)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后报名,并在第十二周参加重修考核。第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任意允许重修时间内报名申请参加第二次重修,在不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每门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重修累计只有两次机会。重修考核时,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因休学、停学、降级等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可在延长的学习年限(最多二年)内增加一次重修机会;  

(二)公共任选课程可改修、放弃或重选。同一门课程不能重复修读。  

第二十九条课程考核虽已及格,但成绩不理想者,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对于正常办理缓考的课程,开学后第八周参加考核。未办理缓考的缺考课程,其成绩以0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收回其所获学位、学术称号及荣誉、奖励等。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校对转专业要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程序及公示制度,同时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六周的;  

(三)经学校批准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第三十九条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办理完毕休学手续后,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本人不能来校的,可由其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老师代为办理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并需将休学期间的操行表现、活动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休学期间所在地基层组织单位公章)及申请交到二级学院审核,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等原因休学,在申请复学时,除须提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还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并经我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需经校长办公会另行研究复学办法;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者,不得复学。  

第七节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给予学业警告一次:  

(一)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高职学生每学期考核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年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9学分及以上;高职学生每学年经重修后有二门课程不及格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如复学体检不合格或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  

(三)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我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不办理退学手续,扰乱教学秩序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一一三条、第一一四条、第一一五条办理。  

第八节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旷课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只能申请重修。  

第四十八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者,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学生迟到或早退每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十分钟者,以旷课1学时论。  

第四十九条学生请假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准超过两周,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四天到两周者,由二级学院领导批准。  

第五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仍需再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与请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上课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和旅游(个别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如利用假期出国,应向学校请假,准假后,必须在开学时返校上课。  

第五十二条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所在学院存档,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考核鉴定。  

第五十四条毕业要求: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或课程(包括相关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五十五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可在六年内修满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毕业时学制按四年计。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由所在学院按照专业提出毕业生名单,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复核和校长批准,经各级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在毕业生应毕业当年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学制年限结束后,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二)在离校两年内返校参加结业换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于在学籍最高时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做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将我校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按年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并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考试作弊、剽窃、抄袭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我校主管部门核实,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离校与出国  

第六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毕业、结业、肄业、被开除学籍时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有关部门注销。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毕业典礼结束后,应按时办理各种离校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在学校延期逗留以及同时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行为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毁坏公物者,同时收取经济赔偿费。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学生积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天津农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天津农学院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规定”等各项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九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天津农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三条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四条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天津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奖励分为校、院两级。院级奖励由学院批准;校级奖励由学院审查并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学校确定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另议。  

第七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及学生社团组织有关责任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九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十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订立攻守同盟的。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自动中止盗窃行为的;主动归还财物,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获得非法财物但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获得非法财物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但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重复盗窃,经教育有悔改表现,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团伙作案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可挽回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提供凶器及作伪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不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视凶器性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群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在课程考核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视为考试违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出示考试卡等学校要求携带的相关证件的;  

(2)进入考场后,未将可能干扰他人考试的物品或电子设备置于关闭状态并放置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3)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含发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5)其他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变动座位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调整座位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按规定时间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5)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考试,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的;  

(7)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在课程考核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2)利用计算器获取答题信息的;  

(3)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衣物、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文字符号等的;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位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携带可以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拿取他人试卷或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8)考试中虽经监考老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0)相互核对试卷的;  

(11)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1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4)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的。  

(四)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通过教室视频监控设备可以认定的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将收回证书或通告证书无效。  

第八十七条学生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人际社会交往中有撒谎失信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撒谎欺骗行为给教育管理制造麻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教育管理者或他人造成一定损失或再次发生撒谎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涉嫌欺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对违反学校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依照《天津农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农院新冠防指〔2022〕2号)进行处理。  

第八十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节(含)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0节(含)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  

(1)一学期累计有1/4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1/3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1/2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关于代替上课和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  

(1)请他人冒名代替上课和代替他人上课者,均给予警告处分;而后每发现一次则处分升级一次,直至开除学籍。  

(2)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条未获学校和主管机关批准,学生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性质、影响和后果等情节,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十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制造、故意输入、传播网络病毒,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3)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4)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三)盗用他人网址或账号,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的,参照第八十三条和本条前两款给予处分。  

第九十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对在校园内从事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有非法同居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处分后继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对组织、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对学生饮酒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出现饮酒行为,即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酒后呕吐、昏睡、神志不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胡言乱语、举止失常,造成众人围观、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妄为滋事,造成一般财物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造成较大财物损失(价值评估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造成重大财物损失(价值评估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人员轻度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故意但损失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一〇〇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燃热设备(如电炉、热得快、酒精炉、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或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室内及公共区域喝酒、吸烟,在宿舍内发现酒瓶或香烟、烟蒂,一律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一〇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诽谤、调戏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公寓)等公共场所及其附近喧哗吵闹,制造声响、烟雾、气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楼上向楼下扔酒瓶等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意外后果,视严重程度,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弄虚作假,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〇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〇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一〇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一〇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工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天津农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〇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一〇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一〇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第一〇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一〇条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一一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年。  

处分期间如未再犯错误,且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如果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连同原处分给予累加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按如下情况处理:若在第七学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若在第八学期,毕业时暂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工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学生不参与处分期间及涉及处分期间的评优表奖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一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学校将直接采取清退措施。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一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具体申诉情由,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一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一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一一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一一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一〇条我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有违反的,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第一二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可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具体规定;我校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二本规定自修订之日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一二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  

天津农学院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规范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学生养成基础文明习惯,依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规范如下:  

一、学习方面  

1.按上课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实验室、实验场)。班长认真填写《教学日志》。上课后,学生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  

2.上课时,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  

3.下课时,帮助教师整理教具,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4.上课前和下课后,擦好黑板、维护教室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5.不得旷课、迟到或早退。  

6.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上好自习和晚自习。  

7.课上和自习时间禁止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干扰其他同学学习,要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置于静音或关闭状态  

8.不得考试作弊及违反考场纪律。  

二、生活方面  

1.讲究个人卫生。晨起后要自觉整理好内务,物品摆放整齐。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宿舍长对所在宿舍负责。每天有人值日,每周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月做一次宿舍环境卫生。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在午休时和熄灯后,要保持宿舍楼安静。熄灯后禁用其它照明设备。  

3.自觉排队买饭,禁止加塞、拥挤等不文明行为。要勤俭节约、爱惜粮食,不乱泼、乱倒吃剩的饭菜。  

4.除节假日,在校期间一般不准外出,因事需离校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本人负责。  

5.要自觉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禁止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和挪用、毁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物要加倍赔偿。  

6.不得在教室、宿舍内乱接电源和在室内无人的情况下使用充电器。严禁违章使用电器。  

7.在校期间不得饮白酒,重大节日饮用啤酒、果酒时也要适度。凡酗酒和酒后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8.在校期间,男女生交往举止得体;不到宿舍互访。  

三、日常行为方面  

1.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2.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不得在校园、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公共场所吸烟和大声喧哗。  

3.遵规守纪,不得偷窃、赌博等。  

4.要着装整洁,发饰得体,不得衣冠不整出入公共场所。  

5.要尊敬教师,师生间相互关心爱护,不得对教师有不礼貌行为。  

6.要礼貌待人,不得对客人来访有不礼貌言行。  

7.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组织团体,并且以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体育方面  

1.积极参加晨练和课外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不得无故旷操、旷课。  

2.强化体育意识,增强身体素质,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标准。  

五、凡有违反规范所列行为的,按照我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此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天津农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转学确认程序及受理时限  

(一)转出确认程序  

学生向教务处提出转出书面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学生当年高考成绩,教务处审核学籍等材料信息,并负责转出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教务处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的材料寄送转入学校教务处。  

(二)转入确认程序  

学生向教务处提出转入书面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或档案馆提供该生生源地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该生高考录取学校提供招生录检表,以便核实高考成绩。  

根据转学学生成绩和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由转入专业学院院务会集体研究,是否同意该生转入本专业学习。  

根据转学学生高考成绩、该生生源地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和不得转学的五种情形,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审核学生的转学资格。  

院、校两级会议应将转学学生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同意转学的,由教务处负责转入学生相关信息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同意其转学申请。对不同意转学的,要书面回复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告知学生,并做好相关教育引导工作。  

市内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由教务处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学生处;市外其他高校转入我校,由学校教务处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报送该生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转学学生相关材料送达天津市教委学生处。  

经天津市教委同意备案确认的,我校才可办理转学相关手续。市内高校之间转学相关材料一式四份,跨省(市)高校之间转学相关材料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及所在地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三、公示方式及时间  

教务处负责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依据核实情况,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确认是否同意其转学申请。  

四、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学校把规范转学工作及行为,作为全面依法治校的内容,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问责追责。从政策源头和实际操作层面,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坚决杜绝先借读、试读后补办报批手续的现象。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学校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一案双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741日起施行,原《天津农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3:  

天津农学院转专业规定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的方可转专业。  

(一)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在校就读一个学期以上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0,或期末学业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内;   

(二)预科班、新疆、西藏学生中少数民族学生;  

(三)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军入伍退役后的学生   

(五)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  

(六)因办理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复学后原专业不再招生,可以申请转入相关专业;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一年级本科新生(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除外)   

(二)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四)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同学;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条各专业转入名额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条件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需求由学院自行确定。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各学院应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和转入学生的专业需求录入教务系统。  

如果符合转入条件的申报人数未超过学院的接收名额,学院可直接录取。如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的接收人数,则按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学校具体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报名,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公布转专业名单。原则上第二学期只接收同学院内转专业,如跨学院或跨学科则需降级学习。  

第七条申请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登录教务系统报名;   

 (二)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拟转入学院对报名学生的基本条件在教务系统中进行院系审查。  

(三)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教务处根据各学院报送的接收人数和专业需求及报名学生的已修课程成绩对各学院核查结果在教务系统中进行终审   

 (四)教务处将终审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通过学生所在学院发放转专业通知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按转入专业课程安排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或成绩认定)教务处审批后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十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施行,原转专业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处理。  

教务处  

2021年8月11日   

 

 


附件4:  

天津农学院考场规则  

(2021年8月修订)  

 

   一、考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开考前15分钟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考试卡或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凡没有有效身份证件者不准进入考场考试。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必备的证件、文具及开卷考试指定的参考材料外,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进场后,监考教师有权调整考生的座位。  

三、考试正式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正式开始60分钟后可交卷。考试结束后,需监考教师收齐试卷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四、发卷后,考生要认真清点试卷。如发现试卷有缺页、重页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以便调换。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在规定的试卷相应部位写上班级、姓名、学号后开始答卷。考生不得在试卷答题区域写有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凡在密封线外的答题区域有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的试卷一律作废,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违纪处理。  

   五、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去洗手间,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六、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考场内不准吸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七、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叠放在考位上,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考前须及时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缺考”计。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若在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一律按照《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关于考试违纪相关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发生考试违纪情况,学生要主动配合监考教师的违纪情况认定工作。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修订之日施行,原考场规则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处理。  

 

 

 

 

 

 

 

 

 

 

附件5:  

天津农学院学生实验室守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应按教学计划与课程安排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实验前应做好准备,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不做预习和无故迟到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  

三、进入实验室应服从教师指导,在指定位置做实验,不得在室内喧哗、打闹、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未经许可不得动用其他仪器和附属设备。实验过程中应穿着实验服,必要时需带防护镜和手套,不允许穿背心、拖鞋,否则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四、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按照实验要求做好准备,对所应用的仪器必须进行认真检查,经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接通电源、气源,启动设备。要精心使用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损坏仪器设备要按规定酌情赔偿。  

五、实验过程中若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气源,并立即报告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六、所有实验数据都要如实记录在专用实验记录纸或记录本上,不得随意杜撰和拼凑数据。要认真保存记录,不得随意乱丢。  

七、严禁向水槽及下水道内投放固体废弃物以及酸、碱、有机溶剂等化学品物质,以防堵塞和腐蚀管道、污染环境。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等化学品废液应倾倒入专门的回收容器中。  

八、实验结束后,将仪器设备、用具归放原处,将实验场地周围环境整理干净,经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各学院、系、教学部应参照本守则制订本单位(室)的细则。  

 

 

 

 

 

 

 

 

 

 

 

 


附件6:  

天津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16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公寓居住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进修生(简称学生或住宿生,下同)。  

第三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一切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育人的原则,宿舍管理科、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和严格管理学生,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  

第三章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安排、监督、检查各学院具体落实住宿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及检查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及公共区域安全、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由值周生、寝室长、楼层长、宿舍值班员、宿舍管理员、宿舍管理科、学生处主管领导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寝室长、楼层长、值班员日查日报、宿舍管理员巡查随报、宿舍管理科周查周报、学生处主管领导抽查通报相结合,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七条人事处协助做好教师校内住宿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与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协助学生处做好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防范,协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负有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职能。  

第九条总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内水、电、基础设施及宿舍内设备物品维修等工作。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为宿舍室内安全主体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住宿学生日常安全教育、检查工作,建立由值周生、寝室长、班长、班主任、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组成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寝室长的人选要优先依次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奖助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检查工作要实行寝室长、班委日查日报(同时报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周查周报、辅导员月查月报(班主任、辅导员同时报学生工作副院长、学生处)、学生工作副院长季查季报(报学生处)相结合,检查工作要留有痕迹,可采用微信群等多种通讯形式进行情况反馈;充分发挥院学生会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每周对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不得少于2次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员负责宿舍楼日常维修项目报修,检查宿舍楼公共卫生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以及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宿舍床位制检查制度;做到文明服务,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经常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宿舍管理科反映有关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工作中注重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加强对学生楼管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宿舍文化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值班员负责宿舍楼内的日常值班工作,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禁止闲杂人员进入,严禁小贩及推销人员入楼经商,发现可疑人员和事故苗头立即向主管和保卫部门报告。加强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工作时间不准看电视、看报纸、听广播、干私活等,不得擅自脱岗,严禁将自行车存放楼内。保管好宿舍各室及安全通道钥匙,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他人,如遇火灾、地震等意外情况,应及时打开安全通道,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宿舍管理科,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三条保洁员负责本宿舍楼的卫生清洁工作,保证楼内干净整洁,保管好卫生工具,不乱扔乱放,做到不浪费、不丢失,不得在楼内存放捡拾的垃圾废品,定期对水房、厕所、楼道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要注意安全并妥善保管消毒物品,发现厕所、水房有“跑冒漏堵”等问题,发现异常的人员和现象,拾到物品等都要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五章学生公寓秩序  

第十四条住宿生必须按住宿标准足额交齐住宿费,并承诺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住宿手续后,方取得住宿资格。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要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如不办理,学校将自动取消其住宿资格,并对遗留物品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生由学校统一安排房间、床位住宿。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调换,对私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结合我校情况,四年级本科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住宿期间要爱护宿舍楼(室)内公物。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其用途,并按规定摆放整齐。严禁乱贴乱挂。损坏公物要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外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时,关好门窗,并切断电源;妥善保管房间(柜门)钥匙,不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拆改和更换宿舍门锁,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严禁男女生进入异性宿舍;未经允许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居归寝熄灯;晚归者,必须向值班人员出示学生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累计3次晚归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夜不归宿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及宿舍值班室说明情况,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宿舍管理科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晚点名检查。学生在学期间,无故缺寝1次按旷课1天计算。  

第二十条个人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存单、银行储蓄卡和个人有效证件等,学校不承担个人物品的寄存保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电炉、电水壶、电煮水器、电加热器、电炊具、电吹风、电热宝、电热毯、卷发棒、电夹板、电冰箱、洗衣机等容易造成火灾危险和挤占室内空间影响逃生通道的电器产品;严禁使用蜡烛、蚊香、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炉)等明火设备;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视天线等;就寝熄灯后,严禁使用各种照明灯具设备;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要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大声动作及吹拉弹唱,不得操动有伤害危险的器械,经劝诫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使用游戏机、影碟机及音箱等扬声设备;使用电脑及办理上网业务要申请登记备案;学习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或使用电脑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发现有此行为,将收缴电脑,通知家长取回,或由宿舍管理科封存,至期末放假退还本人。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宿舍楼(室)内存放自行车和饲养各种动物,经劝诫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宿舍楼(室)内,粗言秽语、喝酒、赌博、打逗、传看淫秽物品及传播反动、迷信思想等不文明言行;严禁在宿舍内张宣广告、串户推销和开设售卖点;严禁传销。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宿舍楼内及向楼外乱泼乱倒,乱扔杂物;保持洗漱间和卫生间的公共卫生,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自觉执行卫生值日制度,认真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宿舍楼(室)内整洁,坚持每天清扫,将垃圾及时装入垃圾袋。  

第二十八条寒暑假期间,经本人申请和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二十九条学生除身体健康原因外不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确因身体情况需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学生要对自己的一切安全、生活事务负责。  

第三十条遵守宿舍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对表现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规定,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一条认真落实宿舍卫生责任制,宿舍卫生包括个人床位卫生和公共卫生。个人床位卫生是指个人床铺、书架、床下和橱柜的卫生,包括是否叠被,床上有无杂物,床下、书架和橱柜内等个人物品是否整齐洁净等,个人床位卫生由个人负责;公共卫生部分是指除个人床位卫生部分之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地面、卫生间、阳台、窗台、桌面等,按照床位顺序实行公共卫生轮流值周制,由值周生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共卫生成绩及个人卫生成绩与学生综合测评、学生评优及奖、助学金评定等挂钩。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如有和教育部、市教委关于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相悖之处,以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7:  

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努力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树立科学成才观,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党爱国爱农爱校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第三条综合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原则。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个人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几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除外),学年末转专业学生在原班级参加综合素质测评。每年4月份,毕业年级学生依据第七学期(本科)或第五学期(高职)成绩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综合测评  

第五条综合测评内容由学生的德育表现、智育表现、体育表现、美育与劳育表现五部分成绩组成,每个单项成绩满分均为100分。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核算,核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德育表现测评成绩(20%)+智育表现测评成绩(65%)+体育表现测评成绩(5%)+美育表现测评成绩(5%)+劳育表现测评成绩(5%),括号内为占比,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德育表现测评  

第六条德育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身心发展以及参加思想政治教育主题相关活动和受教育情况,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成绩20%。具体计算方法为:  

德育表现测评成绩=德育基础分(75分)+德育素质加分(25分)-德育扣分。其中德育扣分不超过前两项得分之和。  

(一)德育基础分由班级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结合其日常表现,主要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评价,满分75  

1.思想政治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民族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抵制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言行;  

3)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积极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道德品质  

诚实守信,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继承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遵守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尊敬师长,关心同学,讲究卫生,自觉养成节能、节水、节粮观念,自觉养成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3.遵纪守法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参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赌博,不考试作弊,强化防范电信诈骗意识,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言谈举止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  

4.身心发展  

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风貌,养成良好的运动习惯。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增强情绪控制能力、挫折耐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能够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团结同学,热心为他人服务。  

(二)德育素质加分(25分)。学生在积极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列主题教育活动、政治理论学习、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无偿献血、助人为乐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可酌情予以加分;在校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工作满一年,学生工作表现突出,可酌情予以加分。  

(三)德育扣分(下限为-100分)。凡在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主题活动、其他教育活动中,未经请假而缺席者,酌情予以扣分;其它不良行为由学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扣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德育测评成绩计0分。  

第四章智育表现测评  

第七条智育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等,以学生学年度开设课程(不含选修课、实习实践课)的绩点成绩和创新能力等为主要依据,满分100分,共占综合测评成绩65%,其中,智育基础分占综合测评成绩60%,智育表现分占综合测评成绩5%。具体计算方法为:  

智育表现测评成绩=智育基础分+智育表现分,其中智育表现分为创新能力加分和智育扣分,智育扣分不应超过创新能力加分。  

(一)智育基础分(满分100分):为该生的测评学年度绩点成绩。  

(二)智育表现分  

1.创新能力加分(满分100分):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有效申请专利受理、参加学科或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或成果,可酌情予以加分;本学年学习成绩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进步10名(含)以上者,加20分。  

2.智育扣分(下限为-100分)。不遵守课堂纪律,视具体情况,以课堂出勤记录等为依据,可酌情予以扣分。  

第五章体育表现测评  

第八条体育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意识、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以学生体测成绩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表现为依据,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成绩5%,具体计算方法为:  

体育表现测评成绩=体育基础分+课外体育活动加分。  

(一)体育基础分(满分60分):为该生测评学年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60%  

对于申请免测的学生,其体测成绩按及格成绩(60分)计算;对于无故不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体测成绩计0分。  

(二)课外体育活动加分(满分40分):依据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取得的成绩,酌情予以加分。  

第六章美育表现测评  

第九条美育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审美能力与人文素养,以学生美育素质综合表现及参加美育类培训实践、各级各类美育活动、校内美育艺术类学生社团、文化艺术类竞赛等情况为依据,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成绩5%。具体计算方法为:  

美育表现测评成绩=美育基础分+美育活动加分。  

(一)美育基础分(60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学生认识美、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学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理解和传承;学生参加美育素质相关课程修读及培训情况等。  

(二)美育活动加分(40分)。根据学生文化艺术类比赛或活动、校园文化和美育艺术类学生社团等活动的情况,酌情予以加分。  

第七章劳育表现测评  

第十条劳育表现测评主要考察学生具有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正确劳动观念,具有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和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的劳动品质。以学生参加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宿舍卫生清洁、校内外公益劳动实践、校内外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为依据,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成绩5%,具体计算方法为:  

劳育表现测评成绩=劳育基础分+劳育表现分-劳育减分,其中劳育表现分为劳育活动加分和劳育扣分,劳动表现测评成绩最低得0分。  

(一)劳育基础分(60分)。按照《天津农学院加强新时代大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学年内规定任务。按照学院专业教学实际安排,学生在学期内完成规定学时的劳动教育理论课及实践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实践活动累计时长达到20小时;宿舍内务卫生达标创建合格;积极践行厉行节约、珍惜粮食良好风尚;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假期居家期间主动参加社区志愿服务等劳动清单规定内容。  

(二)劳育活动加分(40分)。学年内在宿舍评优、文明校园创建、生产实践、校内外志愿服务及其他课外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的,可酌情予以加分。  

(三)劳育减分(下限-100分)。按照学院标准,学年内宿舍内务卫生不达标扣20-40分;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及其它劳动实践中,发现有浪费粮食等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各学院可酌情给予扣分。  

第八章综合测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原则  

学工部负责统筹全校本专科生综合测评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专业任课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鼓励学院以专业为单位进行综合测评排名。  

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一般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在内的约全班人数三分之一的学生组成,学生代表须经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实施程序  

综合测评工作分为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批和学校复核四个步骤进行。  

(一)每位同学必须认真对自己一学年的实际表现作出书面总结并提供支撑材料,并实事求是地评出自估分,方能参加测评。  

(二)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自评、日常表现情况对每位同学进行德育、美育等单项部分打分,取评议小组成员平均分为该单项部分相应得分(遵循本人回避原则,评议小组成员不对本人进行打分)。专业任课教师可参与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核算出综合测评成绩后在班级进行公布,无异议后,提交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  

(三)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批。院级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各班主任汇总的基础上对各班综合测评工作逐一进行审核之后,向班级公布测评总成绩及班级或专业排名,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部。若学生对测评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辅导员和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反映。公示期满后,不再受理异议。  

(四)学校复核。学工部对各学院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学院。  

(五)填写“天津农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学工部、学院、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六)严肃综合测评工作纪律,学生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相关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以下情况,综合测评结果为不及格。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  

(二)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  

第九章综合测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结果适用如下范围。  

(一)学生学年鉴定、毕业鉴定。  

(二)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级各类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  

(四)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五)推荐毕业生就业及推荐出国留学生。  

第十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生、高职生。预科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学院实际,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院的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通过后,报学工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工部、教务处、体育教学部、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及各学院配套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21级本专科生开始施行。高年级本专科生在执行原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中德、智、体、美、劳五方面主要考察内容开展测评。  


附件8:  

天津农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新时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天津农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和比例  

本科、高职学生的奖学金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类。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200元,获奖人数为3%;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获奖人数为6%;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获奖人数为16%。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确定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三)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70分及以上。  

(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宿舍个人卫生总评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及以上。  

(六)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四、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精神,成立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评审细则,向学生公布,并报学校备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于新学年开学后第四周的周五前将奖学金申报材料报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毕业班学生奖学金申报材料于第二学期开学后第四周的周五前相关材料报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只对毕业班学生进行第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奖学金,奖学金按半年计)。  

(三)评审实行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生处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的工作程序。  

(四)学院初评名单和学校审批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五、表彰与奖励  

学校统一颁发奖学金证书。当学年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等荣誉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级学生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192020级仍按原“办法”执行。  


附件9:  

天津农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情况,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某项单科成绩突出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全学年内前10名(30人以上班级)。所学课程的成绩有1科在65分以上70分以下,其它各科均在70分以上,体育合格,无恶意欠缴学费情况,并符合下列之一者,可获得单项奖。  

1.精神文明奖:在维护社会公德,保护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成绩突出,受到级以上的表扬者。名额:每班1名。  

2社会工作奖、班团干部(含宿舍长)、广播站站长以及学生中对集体有突出贡献者。名额:每班1名;团委1名;学生会2名(包括广播站)。  

3.单科奖:本学年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各单科成绩专业第一者。  

4.文娱体育奖:积极组织并参加群众性的文体活动,对推进校院文体活动的开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名额:每班各1名。  

5.学习进步奖:本学年第二学期比第一学期学习成绩至少提高10个名次,且第二学期成绩符合单项奖条件者。名额:每班1名。  

6.创新能力奖:在各级科技竞赛及生产实习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创新意识和较强动手能力者。名额:每班1名。  

二、已被评为优秀奖学金的学生不再评选单项奖。  

三、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掌握标准,根据条件推荐单项奖人选,经学生处审核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0  

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特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指导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十个月计,按月发放。每月25日为国家助学金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根据市学生助学管理机构下达的分配名额,确定我校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进行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和《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所在学院按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进行评审,于每年1015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校领导研究批准后,于1025日前将《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天津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和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综合服务中心。  

第八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严格执行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政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1:  

天津农学院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接班人,倡导争先创优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我校校风、学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生、高职学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申报。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分为市、校、院三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分为市、校两级。  

第二章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评选对象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按规定注册的各年级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班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和学生宿舍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先进班集体以行政班为单位参评,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各行政班。  

第六条申报“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操行评定优良。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各项集体活动,在校园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宿舍检查合格。  

1.市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3名。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水平考试(学校要求此专业必须考核通过计算机二级的同学)。  2.校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允许两科在70分至80分之间,其余各科均在8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5名。  3.院级优秀学生: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内前10名。  

第七条申报“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能发挥学生骨干作用,积极主动配合班主任开展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1.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与市级优秀学生申报条件相同。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除允许有4科成绩在7080分外,其它申报条件同“校级优秀学生”基本条件。当出现个别专业某科成绩普遍(80%以上)低于70分时,允许单科成绩6070分之间且在班内排在前40%。但有1科成绩不够80分的,则不具有申报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3.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考核学年(两个学期)的绩点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允许1科在60分至70分之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须在班内前40%,绩点成绩在班内前50%  

第八条申报“先进班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集体领导核心。制定班集体创优达标规划并基本达标。全班同学个人创优规划达标率不低于95%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文明诚信的班风,本年度无任何学生违纪记录。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无旷课、考试作弊等现象。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并卓有成效地实施亮点行动计划。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环境。宿舍卫生检查合格率不低于95%  

(六)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班成员体育成绩达标。  

(七)学年内无未进行学籍注册情况。  

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按市教委下发的评选条件并从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的集体中推选。  

第三章评选程序及奖励  

第九条每年9月底前,各二级学院在学年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选,经公示后向学推荐;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市级先进班集体根据市教委该年度下达的指标进行差额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按所在学院班级总数的15%评定,推荐名额由学生处统一下达。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根据当年市教委下达的指标差额级优秀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0%评定;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定。  

第十一条由学向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班级、学生进行表彰。可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称号,但只获得高一级别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第十二条办法自20219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和《天津农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2:  

天津农学院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  

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建带团建,深化共青团改革攻坚,大力推进从严治团,加强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充分调动广大团干部、团员青年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时间  

每年315日至54  

二、评选比例  

五四红旗团委比例为学院团委总数的30%五四红旗团支部比例为团支部数的2%;优秀团支部比例为团支部数的15%;优秀团员比例为团员数的2%;优秀团干部比例为团干部数的5%  

三、评选范围  

二年级以上团支部团员、团干部(含专科、本科、研究生)。  

四、评选条件  

(一)五四红旗团委  

1.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四个自信”。  

2.组织基础好。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有效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团的委员会配备齐整,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规范开展团员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做好团员发展、“三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学社衔接、主题团日等工作。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组织推优入党见成效。切实履行职责,推进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落实全团大抓基层工作部署,推进团支部整理整顿成效明显,所属团组织、团员、青年底数清晰,团的工作有活力。本级及所属团组织、团员、团干部的基本信息均已完整录入全团“智慧团建”系统。  

3.联系服务好。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聚焦青年利益诉求,积极开展服务,团员青年参与度和认同感高、获得感强。  

4.作用发挥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围绕团的根本任务、政治责任、工作主线,聚焦团的主责主业,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落实上级团组织部署重点工作和开展品牌活动上成效明显。在当年度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中,开展“对标定级”为4星级及以上或近三年获得过区局级及以上荣誉。  

5.能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序组织团员青年投身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项目中,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表现突出。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满足申报优秀团支部全部条件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支部特色及整体风貌,曾获校级以上荣誉,青年大学习参与率不低于85%  

(三)优秀团支部  

1.政治建设好。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和政治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四个自信”。  

2.组织基础好。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认真担负教育团员、管理团员、监督团员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认真规范做好发展团员、“三会两制一课”、团费收缴、学社衔接、“推优入党”、主题团日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推进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落实全团大抓基层工作部署,推进团支部整理整顿成效明显,团支部团员、青年底数清晰,工作有活力。团支部及所属团员、团干部的基本信息均已完整录入全团“智慧团建”系统。  

3.联系服务好。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切实解决青年利益诉求。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团员青年参与度和认同感高、获得感强。  

4.作用发挥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主动参与区域化团建,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成效明显,得到所在学院和青年的高度认可,在当年度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中,开展“对标定级”为4星级及以上等次。  

5.学风建设好。形成良好的学风,全班团员考核学年(两学期)平均绩点成绩均达65分以上,及格率为90%(及格率=100-总挂科门次/总人数×科目数)。团支部所属团员一年内无违纪现象。  

6.能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和学院团委有序组织下,教育引导有条件的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  

(四)优秀团员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希望和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带头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强。有浓厚的家国情怀和强烈的时代责任感。  

2.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集体主义思想,维护民族团结,正义感、责任感强,积极传播青春正能量;成为注册志愿者,经常参加志愿服务,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不少于20小时;在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  

3.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热爱劳动、崇尚实干,学习成绩优良,工作本领过硬,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在2020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考核学年(两学期)平均绩点成绩75分以上,两学期单科成绩允许两科在65分至75分之间,其余各科均在75分以上,综合测评班内前30%  

4.遵规守纪自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团的章程,积极主动履行团员义务,正确行使团员权利,组织观念强,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尊崇宪法法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5.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积极投身到脱贫攻坚、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社区报到等工作中,勇当先锋,敢打头阵,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  

6.团龄在一年以上(截至当年430日)。  

(五)优秀团干部  

除基本符合优秀团员条件外,还能认真做好团的工作,落实好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考核学年(两学期)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综合素质测评班内前40%。当出现个别专业某科成绩普遍(80%以上)低于65分时,允许该单科成绩在60-65分之间。  

五、二级学院团委要依照评选条件、严肃认真地对进行评选。  

六、奖励办法  

校团委将在“五·四”期间进行表彰,向获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号召全校广大团组织、团员、团干部向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  

七、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医务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实施《标准》领导小组,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并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条本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学生达到《标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评为优秀学生、获得奖学金。  

第六条对于《标准》测试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对补测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综合评定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者,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学校设立体质健康奖学金,每年对综合成绩达到优秀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各二级学院为毕业生综合成绩达到及格者颁发《体质健康证书》。  

第八条 因病或残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提供三甲医院诊断证明,并符合国家《标准》免测条件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九条参加《标准》测试工作的教师和负责《标准》测试各项数据统计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测试和进行数据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本细则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级学生起施行。  

 

天津农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学生证是学生身份的证明,校徽是学生身份的标志。为规范学生证和校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并已取得我校学籍者,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学生证和校徽发放事宜。  

二、学生证内的各项内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认真填写,经核实后报送学生处。乘车区间一栏应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由于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须持有户籍管理单位开具的迁移证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学生证上使用的照片必须是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三、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使用学生证和校徽,不得有私自涂改学生证内容、谎报丢失情况并持有多个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等行为,违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有丢失要及时补办,同时要负责因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四、补办学生证和校徽应履行下列手续:本人持补办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和在报刊上刊载的学生证或校徽遗失声明原件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一般每学期末补办一次并交工本费。  

五、学生因故退学或转学时,必须将学生证和校徽交回;毕业时将学生证注销,连同校徽留做纪念。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  

六、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图书馆文献借阅制度及规定  

一、读者入馆须知  

图书馆是学校文献信息资源中心、知识传播中心和学习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欢迎广大师生充分利用各类馆藏资源和阅览学习环境。  

为保持良好的借阅环境,共同建设校园文明,要求入馆读者:  

1.校内读者刷本人一卡通由闸机入馆;校外人员入馆凭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2.请勿携带食品、饮料入馆,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废物。  

3.请勿大声喧哗,请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4.注意仪表,举止文明、着装整齐。  

5.爱护书刊和馆内各种设施,禁止在馆区乱贴乱画,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  

6.保管好个人物品。  

7.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8.全馆禁烟。  

各阅览室读者须知   

(一)报刊阅览室须知  

1.本校读者持有本人一卡通(外单位读者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均可进入阅览;凡未用本人证件者不得进入。  

2.请勿携带饮料、食品等进入阅览室。  

3.本室采取开架形式为广大读者提供阅览。  

4.阅览室的书、刊、报资料仅供室内阅览,不外借。  

5.请将阅览后的期刊和报纸放回原位。室内书刊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按盗窃书刊处理。  

6.请保持良好阅览习惯,做文明读者。将通讯工具设置成静音状态,勿在室内喧哗、吃东西、乱扔废弃物。请爱护书刊及公共财物,不得在书刊及阅览桌上做任何标记。  

(二)重点学科阅览室须知  

1.进入本室必须持本人一卡通,(外单位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方可进入阅览;凡未用本人证件者不得进入。  

2.请勿携带书包、个人书刊资料及食品等进入阅览室。教师可带参考书,但需工作人员登记后方可带入,离开时,请与工作人员核对登记清单。  

3.本室实行开架阅览,读者一次最多可自取两本文献,阅后请放在桌上。图书损坏或擅自带出室外者,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并通知读者所属单位。  

4.教师、研究生可借阅本室图书,借书册数为1册,借期7天;每本图书可续借一次,续期7天。其他读者只能在室内阅览。  

5.计算机按正确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规则同视听室。  

6.请保持良好阅览习惯,做文明读者。读者有问题可向工作人员咨询,并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视听室须知  

1.视听室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开放,教师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在视听室上机。  

2.读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及图书馆的管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阅览、制作、传播和复制反动、黄色信息,不得宣传邪教和从事迷信活动,如不慎进入不良站点,应立即退出,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或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3.严禁违章操作,不得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破坏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不得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私设密码。  

4.视听室的计算机或视听设备上不得安装游戏软件,不允许读者从网上下载游戏软件。  

5.在使用过程中如设备出现故障,读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严禁读者自己打开机箱处理,如发现人为损坏机器者,当事人要赔付硬件或软件损毁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罚款或处分。  

图书借阅规则   

1.读者一律凭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违者,工作人员有权停借。  

2.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借阅。  

3.未借图书请放在书桌上或专门的书架上。需借图书在自助借还机上自主办理借阅手续,工具书不外借。  

4.借书册数:  

1)中文书:本科生、专科生5册;教职工及研究生10册。  

2)外文书:只限教师、研究生、国际留学生外借,外借册数为1册。其它读者只能室内阅览。  

5.借阅期限  

教师借阅期限为60天;硕士研究生借阅期限为30天;本科生、专科生为30天;外文书借阅期限为7天。如遇节假日顺延。凡违反借期规定,过期未还,图书馆将暂停读者的借阅权限,直到归还为止  

6.图书只能续借一次,续期30天;图书续借时如有读者预约,预约优先。  

7.读者所借图书,要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页等现象请立即声明,由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8.读者每次办理借还手续后,请及时在公共检索系统中核对自己的借阅信息,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否则后果   自负。  

9.凡归还图书被涂划或污损,应赔偿原版原价图书  

10.在自助借还机非开放时间还书,读者需及时核实借、还信息。  

11.毕业班学生提前1个月停止借书。  

读者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   

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是为全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资源,馆藏书刊的遗失和损坏,是学校财产的损失,也是读者利益的损失。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特对我馆馆藏书刊的逾期、遗失、损坏赔偿等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一卡通使用的有关规定  

1.一卡通入馆、借还书等仅限读者本人使用。  

2.如一卡通遗失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挂失,在挂失前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读者本人负责。  

(二)借阅图书逾期的规定  

1.图书逾期未还者,从逾期之日起暂停其借书资格。还清图书后,方可恢复其借书资格。  

2.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应及时归还或续借图书。  

(三)书刊丢失赔偿办法  

读者丢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报失,并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期刊为同名同期)。具体规定如下:  

1.丢失图书赔偿标准:  

丢失图书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所丢失图书已逾期,还将按照逾期未还规定,停止其书资格。  

A.赔偿原书:无论丢失中外文图书,均须购买原书赔偿(含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本、ISBN号等均需与原书一致)。  

B.非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刊则视所遗失书刊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  

a.普通中西文图书:赔偿原书内容价格一致的新书3册  

b.无法确定价格的图书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  

无价格的中文图书:赔偿原书内容一致的价格50元新书3册;  

无价格的西文图书:赔偿原书内容一致的价格500元新书3册;  

c.遗失多卷书、丛书中的一部分,可购买该分卷或分册,按本办法的第一条(1.A.)处理。如无法购到该分卷或分册,则按全套图书的原价赔偿内容一致的新书  

2.丢失期刊、报纸赔偿标准:  

我馆报纸、期刊一律不外借,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借出阅览室。  

A.中、外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须负责补订当期期刊,如不能补订的,须赔偿当期彩色复印装订期刊。  

B.合订本期刊:须负责赔偿当期彩色复印装订的期刊;  

(四)损毁及污损书刊的处理办法  

损毁、污损馆藏书刊按损污程度进行赔偿。  

1.损毁书刊:损毁是指书刊在被利用期间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等状况。  

A.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等,但可清除、覆盖、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象原状或内容完整的,应责成责任者恢复原状,并予以批评教育。  

B.书刊出现散页、书脊掰裂、精装封面断裂等,按实际发生的修复费用赔偿。  

C.书刊出现折角、卷曲,或被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等,不可清除、覆盖、粘合,或虽可清除、覆盖、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或内容完整的,按书刊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D.书刊被裁割(无论是整页还是一页中的部分区域)按盗窃图书进行处理。  

2.污损书刊:污损书刊是指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毒性)所接触,以致出现异色、异味和/或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  

A.图书被污染,但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覆盖,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及内容完整的,应责成责任者恢复原状,并予以批评教育  

B.污损图书程度严重的按书刊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3.读者在借阅本馆文献资料时,应及时检查所借文献是否已有以上损毁或污损情况,并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验盖章。无验章的损毁或污损情况一律由读者本人负责。  

4.读者按丢失书刊赔偿后,已污损书刊的所有权归赔  偿人。  

(五)盗窃文献资料的处理办法  

以占为己有为目的,有意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文献资料带出阅览室或图书馆者;盗用他人的借阅证借阅书刊者,均按盗窃文献资料处罚。除交回所盗文献资料外,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责成当事人写书面检查,同时暂停其借书资格30天。  

2.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六)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七)本规定自20181月1日起实施,原《读者违章处理办法》、《馆藏文献遗失赔偿办法》停止执行,最终解释权在天津农学院图书馆。  

 


天津农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我的实际情况,在总结我几年来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的学风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提高教育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学风是高等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必须切实抓出成效。  

2.我的学风建设有比较扎实的基础,有自己的一些特色。但是,面临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阶段的新的形势,我的学风建设也凸显出一些薄弱环节和新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研究解决。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3.成立校院两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牵头负责学风建设相关事宜。各二级学院也要成立相应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4.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风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察和考核。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风建设专题会议。各二级学院根据学学风建设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方案。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风建设专题会议。  

三、完善措施,营造氛围  

5.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教师对学生的成人、成才,对优良学风的培养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全体教师要努力争做  

“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自觉遵守“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并贯穿于教书育人的全过程,每名教师均负有指导学生课外学习和担任兼职班主任的责任和义务。  

6.教师是组织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课上打手机、吃东西、随意讲话、走动、抄袭作业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及时将学生的课堂表现和学习等情况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放任课堂秩序混乱,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课堂秩序以及反馈等情况作为对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和学生评教的依据。  

7.加大考风建设的力度,抓考风促学风。结合考风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诚信教育、大学生行为准则教育,开展签订“文明诚信,拒绝作弊”承诺书活动。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考场卫生和考号排序等工作,并协助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做好考试巡考工作,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情况。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8.针对不同年级特点,开展学风教育。一年级是学风建设的重点。结合新生特点,要进行专业思想、学习方法、生涯规划、心理健康、军事训练等教育、教学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制定素质创优达标规划;二、三年级结合专业学习,加大考研辅导力度,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结合开展创业大赛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并组织好以服务“乡村振兴”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四年级结合毕业班的特点,重点抓好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以及毕业鉴定、文明离校、就业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  

9.深化和拓展学风教育季(每年3-6月)活动。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学风教育季活动,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学风建设,常抓不懈。各二级学院开展学风教育季活动情况和学风建设情况,列为学生工作评估和二级学院领导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每年进行一次学风建设评优活动,对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10.认真落实《天津农学院计算机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的上网活动。同时,积极引导规范学生社团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第二课堂活动。  

11.要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解决好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奖、助、贷、减、免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体系;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扎扎实实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学生把主要的精力都用于学习。  

四、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12.坚持和完善早、晚自习制度。大一学生每周一至周五都必须按时参加早、晚自习。在7:30前都必须离开公寓到教室、图书馆、阅览室上早自习;18:30至20:00为晚自习时间,可以在公寓自习,但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因病、事假不能按时参加早晚自习,必须向辅导员或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3.严格执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生考勤工作。考勤一般应由学习委员负责。课任教师要掌握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学习委员必须向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汇报当日出勤情况。各二级学院要及时了解掌握无故缺勤学生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每周汇总一次学生出勤情况分别报送学生处、教务处。结合校园文明督察工作,学生处、教务处每周抽查一次学生出勤。  

14.坚持奖励评优制度。在组织开展素质创优达标活动基础上,认真做好优良学风班、学习标兵以及优秀学生、优秀班集体、各种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树立学生中的典型人物,使学生学有榜样,做有楷模,促进良好学风建设。  

15.加强宿舍管理制度建设。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展现学生精神风貌的窗口。要进一步加强宿舍管理工作,完善统一作息、安全卫生检查、文明宿舍评选、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等制度,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在宿舍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学生在宿舍中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营造和谐、健康、文明的人文氛围。  

16.坚持和完善向家长通报学生学习成绩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联系,重视和发挥家庭教育在学生思想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坚持每学期末向家长通报学生学习成绩制度。辅导员、班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和家长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以此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使学风建设从校内延伸到校外,从而拓宽学风建设的渠道。  

17.坚持班会制度。学风建设的基础在班级。结合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切实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教学班,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班主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班会,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学生行为准则和学生管理规定等学习教育,使学风建设落到实处。  

18.建立学风情况通报制度。学生处要将学风情况汇总统计,通过部门工作总结向领导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通报学风情况,以此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的相互促进。  

 


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文件〔2018〕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校、院、班级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一)成立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学院和学工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团委书记、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学生代表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外,要按各年级学生1%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三)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学生代表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要按班级学生10%的比例,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1.来自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或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父母双下岗、经济收入少,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6.来自农村,经济收入少且有多子女上学家庭的学生;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学生本人突遭变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在校期间有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确认分为四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非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申请人书面承诺。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候选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三)班级评议小组综合申报候选人情况,重点就学生日常消费(考察消费表现、核实消费记录等)、家庭经济及其变动状况、在学期间思想品德与学习、操行表现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五)校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及《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复核、整理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  

(六)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内,若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条 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师生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对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获得资助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跟踪调查,对有缺乏诚信、高消费、违纪等行为的,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校各级组织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九条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2020学年度开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工作取消班主任参与,由辅导员全权参与。同时,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启动时,所有负责资助工作老师签署学生资助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即行废止。  


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2019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农学院实际情况,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修订本实施细则,现公布实施。  

第二条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按农学、管理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以后新增专业,均按所属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达到我校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分委员会。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由教授、副教授、学院(部)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三年。各学院设立分委员会,由院长兼任分委员会主任,成员从副教授以上的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修订《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  

(二)表决全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审查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院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本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并根据本实施细则,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  

(二)研究和提出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存在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的建议。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事项,以全体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标准  

第八条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获得本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校毕业证书;  

(二)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不改;  

(三)因违法乱纪受到国家法律、行政制裁和因违犯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因在学业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英语专业学生在我校统一组织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50分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  

第十条对有第九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况的学生,在今后的学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过本人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解除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经学院分委员会审议,提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重修后)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  

(二)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为准);  

(三)参加在我校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  

(四)有较大发明创造,获得局级及以上奖励(为第一完成人);在普通期刊及以上发表与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为第一完成人并署名天津农学院);  

(五)毕业后两年内,有其它突出表现,获得局级及以上奖励(集体项目要求前三名)。  

第十一条因学业成绩导致未按期毕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延期两年,在两年内申请补考未完成的我校规定的学习内容(英语学位水平测试)或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补作(答辩),合格者可申请补授。补授学士学位工作在每年的4月和10月进行。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学业成绩,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学校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名单,需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可予补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有学位漏授情况时,经复查属实,可予补授。  

第十六条高职升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中须注明“高职起点两年制本科”的字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级及以后各年级中实施,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非全日制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天津农学院  

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网上选课操作规程  

2009年7月修订)  

一、选课原则  

1.选课前学生必须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参照本人的学习状况和能力,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  

2.学生未经过选课,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或不通过,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3.对于预选中部分学生所选课程人数(一般情况下任选课需60人以上方可开班)不符合开办条件,教务处将取消该课程,学生可在正选中确定最终所选课程;  

4.学生选课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得请人代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学生不得任意更改他人选课信息,发现上述情况,取消有关责任人的选课,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选课,一经选课不得随意更改。  

5.说明:预选是选择学生预先想要选择的课程;正选是选择学生正式上课的课程;补选是针对因选择了被取消课程(预选及正选未达到开课要求)或其他原因选择其他课程而需要选择其它课程;退选是根据学生的个人意愿进行退选操作并可补选其它课程。  

6.已取得学分的公选课不能重复修读,未取得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可再次修读  

二、选课时间安排及选课方法  

1.预选时间以每学期教务处通知为准。  

正选及补、退选时间,请随时关注教务处网站公布的选课时间。  

2.登录系统:登录天津农学院教务处网站(网址dean.tjau.edu.cn),点击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网址:211.68.250.78)。用户名为该生学号,初始密码为Tjau+学号  

学生首次登录系统,系统将强制学生修改密码,请按系统修改密码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完成修改密码操作。特别注意:电子邮箱为必须填写,可填写个人QQ邮箱,此邮箱将作为忘记密码后自助密码重置邮件推送的邮箱。按照我的-->选课的路径点击选课,即可进入选课操作。  

3.选课步骤  

(1)预选  

首先参加预选之前必须参与过网上评教,方可进行预选。学生在进入选课界面后,点击选课进行选课操作界面,在课表下面的选课列表中选择自己的课程,选课成功的课程将进行已选课程菜单中。在已选菜单中可以对已选择的课程进行退选操作。预选不设课程选课人数上限,选课人数允许超过课程任务预设的人数上限。学生可根据预选该门课程选课的热度进行正选选课的参考。  

(2)正选  

参加正选之前必须参与预选,方可进行正选。学生进入选课界面后,点击选课进行选课操作界面,在课表下面的选课列表中选择自己的课程,选课成功的课程将进行已选课程菜单中。在已选菜单中可以对已选择的课程进行退选操作。正选设置课程选课人数上限,选课人数不可超过选课人数上限。如学生发现想选的课程选课人数已经达到选课人数上限,可以选择未达到选课人数上限的课程。同时特别强调,预选结果不计入正选过程中,正选需重新进行选择。  

(3)补、退选  

没有参加预选和正选的同学,可通过补、退选轮次进行剩余选课名额的选课。已经参加正选的同学也可以在补、退选轮次进行退课和选课操作。学生进入选课界面后,点击选课进行选课操作界面,在课表下面的选课列表中选择自己的课程,选课成功的课程将进行已选课程菜单中。在已选菜单中可以对已选择的课程进行退选操作。补、退选设置课程选课人数上限,选课人数不可超过选课人数上限。如学生发现要选的课程选课人数已经达到选课人数上限,可以选择未达到选课人数上限的课程。  

4)选课结果  

当选课结束后,学生可在【我的】-->【选课】的路径点击我的课表,查看自己所有课程的上课时间和地点,其中包括所选课的公选课。如发现课表中有红色的部分,证明该课程上课时间存在冲突,可联系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进行课程调整。  

三、需要说明几点  

1.线下公共选修课的上课时间大部分安排在平日晚上。  

2.学生的一切活动安排要优先考虑学校的整体教学安排。  

3.本操作规程解释权在教务处。  


天津农学院学生宿舍上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农学院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  

第三条校园网是天津农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由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学生上网保障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公寓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所有网络设备及设施,未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由于学生个人计算机问题造成不能上网的情况,由学生本人自行处理。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七条 所有办理校园一卡通的学生均可以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学校对使用校园网的学生实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学生上网计费方式为每自然月给学生1GB的免费流量,超过部分按照2元/GB收费,每月40元封顶。计费时钟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服务器的时钟为准。  

第十条学生上网时间应当在早上600—晚上1200,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对其余时间晚上12:00—早上6:00实行断网(节假日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上网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集线器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连接上网后必须安装网络杀毒软件。  

第十二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十三条 学生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所分配的网络账户,在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允许,不能使用他人的账户进行登录上网。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将在毕业学生用户离校的下月注销毕业生账户,毕业生用户应提前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办理销户结算手续。因考取研究生或其他原因需继续留校学习的学生用户需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对上网学生,只提供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不提供BT、eMule、迅雷等P2P软件的下载服务。  

第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但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上网用户,未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的网络管理员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  

第二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四条 如因校园网外的教育网线路故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应及时通知相关用户,对故障内容及处理时间进行通告。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网采用ipoe连接方式或者wifi连接方式,自动获取ip地址,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即可上网。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2.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3.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4.未经允许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网络。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3.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4.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5.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2.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3.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4.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5.对自己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可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修订)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三创一基”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将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纳入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现依据《天津农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标准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包括三个方面: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课外创新学分;社会实践课外奖励学分;文体活动课外奖励学分。  

具体范围及标准参照《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认定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二、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春季学期第9-10周,大四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本科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申请》(见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学院审核后填写《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统计表》(见附件3),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专家组审批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在对申报的学分认定上有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最终认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一)学生取得的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不超过8个。  

(二)同一项目的奖励学分中以每单项取得的最高分为准。  

(三)学生取得的学分在评优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四)获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2003级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含因休学等原因入2003级的学生)。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奖励学分认定范围和标准  

项目名称        

       

学分        

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课外创新奖励学分      

获省市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等奖      

8      

二等奖      

7      

三等奖      

6      

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8      

成功申请发明专利      

4      

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6      

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      

参加全国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设计及技能大赛      

一等奖      

8      

二等奖      

7      

三等奖      

6      

参加省市级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设计及技能大赛      

一等奖      

6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参加校级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设计及技能大赛      

一等奖      

4      

二等奖      

3.5      

三等奖      

3      

参加以上各类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设计大赛合格      

2      

参加技能证书培训并取得证书      

3.5      

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纵向科研课题      

主持人      

8      

参加人      

4      

主持或参与省市级纵向科研课题      

主持人      

4      

参加人      

2      

主持或参与局级(含校级)级纵向科研课题      

主持人      

2      

参加人      

1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负责人      

8      

参加人      

4      

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负责人      

4      

参加人      

2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负责人      

2      

参加人      

1      

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      

第一作者      

5      

第二作者      

4      

第三作者及以后      

2      

在省市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      

第一作者      

4      

第二作者      

2      

第三作者及以后      

1.5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      

7      

第二作者      

4      

第三作者及以后      

1.5      

在重要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      

6      

第二作者      

4      

第三作者及以后      

1.5      

在一般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      

第一作者      

4      

第二作者      

2      

第三作者及以后      

1.5      

参加校级学术报告会      

0.5      

社会实践课外奖励学分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含社会调查、科技咨询)      

国家奖励      

6      

省级奖励      

4      

学校奖励      

2      

学院奖励      

1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向学院提交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      

1      

文体、创新创业活动课外奖励学分      

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个人项目)      

一等奖      

6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四等奖      

3      

五等奖      

2      

六等奖及以后      

1      

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集体项目)      

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四等奖及以后      

1      

参加省市级文体正式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个人项目)      

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四等奖及以后      

1      

参加省市级文体正式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等)(集体项目)(6人以上)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四等奖及以后      

0.5      

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奖(个人项目)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      

三等奖及以后      

0.5      

参加校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奖(集体项目)      

一等奖      

1      

二等奖及以后      

0.5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全国高校记录      

6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省高校记录      

5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校级记录      

3      

(以上各单项每次均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创新创业活动5次      

0.5      

每一次文体、创新创业活动(含竞赛、比赛和演出等)中,个人所获得的最高课外创新学分为6学分,累计超过6学分者,按6学分记      

(未列入的其余各类校级以上奖项,参照本细则中相关奖项等级给予相应学分)      

 

 

 

 

 

 

 

 


附件2: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申请表  

学院名称  

学生姓名        

       

       

       

性 别        

       

       

       

       

       

班 级        

       

申请依据        

项目名称        

获奖时间        

获奖级别/出版物        

申请学        

       

指导教师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成果的评价及建议应获学分数        

     

     

主任签名:        

       

学院        

认定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建议学生应获学分数        


校专家组        

认定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认定学生应获学分数        


教务处        

认定        

意见        

           

           

处长签名:        

       

确定学生应获学分数        


附件3: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  

创新与课外实践学分统计表  

学院学年    

       

姓名        

专业、班级        

项目名称        

获奖级别        

/出版物        

学分        

获得时间        

备注        





       

       


       



       

       

       

       


       



       

       

       

       


       



       

       

       

       


       











       

       

       

       


       



       

       

       

       


       



       

       

       

       


       



       

       

       

       


       



       

       

       

       


       



       

       

       

       


       



































       

       

       

       


       

           

填报人签字:        

       

           

院领导签字:        

位(公章)        

天津农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和《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问题防控的通知》(津教党办〔20202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迫切要求。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为高校大学生自身发展创造了机遇,同时也带来挑战和心理压力。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已成为大学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何维护和增进大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大学生人格健全发展,使之成为高素质人才,已成为新时期高等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大学生正处在人格发展时期,心理承受和调适能力相对较弱。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竞争的加剧,他们面临的经济、学业、就业、情感等压力越来越大,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多样和具体。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既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更是确保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迫切要求。  

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  

(一)充实调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和督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建设,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成员由心理咨询中心和医务室及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二)完善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建设。工作组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二级学院团委和本院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等人员组成。该工作组受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学生班级设心理委员。学生心理健康委员按照学校有关要求负责组织班级心理等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时将班级同学健康状况特别是班内心理有问题的学生情况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  

(四)学生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同学学习心理等健康知识,关注个体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本宿舍存在心理问题的同学相关状况。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三、拓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途径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规范课程设置,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课,大力倡导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公共必修课程讲授采取线下与线上多种形式结合,设置2个学分、32个学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体系,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教材,科学规范教学内容。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等在线课程,丰富教育教学形式。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手段,有效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线下线上、案例教学、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激发大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二)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与宣传。通过校内网站、广播站、宣传栏等,开辟心理教育专栏。根据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心理热点问题,聘请心理教育专家做专题讲座,开展心理工作坊、心理电影欣赏、心理测评等一系列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三)开展日常心理咨询与辅导。加强心理咨询室建设,完善接访制度,及时接待来访学生,开展心理咨询与辅导。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开展团体心理辅导与训练。根据学生需要,成立日常团体心理训练小组。通过心理成长小组、人际交往训练小组、自信心训练小组、情绪自我管理小组等多种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提高心理健康工作水平。  

(五)加强对学生心理社团的指导。大力扶持与指导学生心理社团,培养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提高学生心理健康的自我调节能力,及时发现和有效预防学生中存在的心理问题,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自我教育,使学生达到助人与自助的目的。  

四、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机制  

(一)建立筛查、干预、追踪、监控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坚持对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制度,建立学生心理测查档案和撰写心理测查分析报告。要定期对在校学生通过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排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主动排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和有精神病家族史的学生建立预警对象库,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危机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二)建立宿舍、班级、学院、校四级预警机制。  

1.宿舍一级预警。作为大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宿舍是学生心理问题的多发地点。任何心理危机的出现,都会在学生宿舍事先表现出“苗头”。宿舍长的工作是营造和谐的宿舍氛围,帮助同学培养积极乐观的心态,发现苗头,向辅导员及时提供信息,为心理危机干预、预防危机事件赢得时间,让心理需要帮助的学生及时得到帮助。  

2.班级二级预警。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要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努力营造同学互助、互相关心的良好班级氛围,关注班内遇到困难或表现异常同学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并配合做好危机干预和家长工作,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3.学院三级预警。辅导员、班主任要以学生发展为工作之本,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熟知学校危机干预流程。要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立即找学生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学院党政领导及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并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4.校四级预警。要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生培养之中,通过教学途径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引导学生掌握必要的心理自我调适方法,提高学生识别及防护心理疾病的能力。通过开展“三育人”活动,形成教职员工人人关心学生心理健康的氛围。设立心理危机咨询热线,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需要立即进行心理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三)建立心理危机及时干预机制。要制定宿舍、班级、院、校工作网络干预心理危机的反应工作预案,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有效预防并及时应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突发事件,减少或避免对学生自己、他人或学校的危害与影响。  

(四)建立心理危机转介机制。要在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组和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指导学生到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要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五)建立心理危机善后处理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心理危机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加强对心理危机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重视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五、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总体上按师生(全日制在校生)比1:4000的比例配备专业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配备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少于2名。专职心理教师要具有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并将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中。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专业培训,适时安排从事学生心理咨询的教师接受专业督导。鼓励支持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要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序列,或纳入相应专业序列。  

(二)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兼职教师可以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班主任,也可以是心理学或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专业教师。兼职教师从事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要计算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兼职人员要具备市级培训证书和国家劳动部或教育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重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在与学生的日常交往中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必须将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知识纳入辅导员、班主任的岗位培训中,使其掌握与学生沟通、疏导学生心理问题的心理辅导理论和有效方法。  

(四)重视发挥教师队伍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全员参与的系统性工作,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教师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自觉体现心理健康教育的原则与规律。要有计划的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必要的培训辅导,提高教师自身心理健康水平以及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与能力。  

(五)重视发挥学生心理委员和各级学生干部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定期对心理委员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促使各班级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和朋辈辅导,使他们掌握实用的心理知识和技能,熟悉常见心理问题,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向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发挥好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保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按每年生均经费不少于20元的标准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学生心理健康普查、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培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及聘请校外心理咨询机构、精神疾病专科医师等日常经费支出。  

(二)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场地和设备。不断加强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满足东、西两个校区学生接受教育和咨询的需求。工作场地建设要符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要有功能上的区分,包括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以及教师办公室等。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硬件投入。  

(三)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学校在年末对各二级学院开展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并作为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天津农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天津农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备注        

       

       

       

       

20分      

组织      

领导      

学院领导重视,成立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指导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给予经费支持      

4      


有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      


心理      

健康      

委员      

按要求在所有学生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      

4      


定期对心理健康委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      

4      

心理健康委员培训记录及图片      

心理健康委员履行职责情况      

2      

以心理健康委员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为准      

宿舍长      

建立宿舍长负责制,在工作职责中明确责任      

2      

以培训、工作记录为准      

       

       

8分      

校园      

宣传      

通过刊物、宣传板、橱窗、横幅等形式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6      

以资料、图片或检查为准      

各院      

宣传      

利用学院网站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6      

建立网页专栏并及时更新      

各级媒体      

宣传      

在学校或校外媒体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      

在学校媒体宣传报道每篇1分,在市级及以上媒体每次2分      

调研        

4分      

调研      

结合学生实际开展心理状况调查研究,每年至少1次      

4      

以调查研究报告      

为准      

培训        

4分      

培训      

通过培训、讲座、沙龙、观看教育片等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 ,每学期至少2次      

4      

以学习记录为准      

活动        

18分      

参加学      

校活动      

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有关活动      

6      

以活动到场记录为准      

参加学校有关活动的获奖情况      

6      

按活动名次依次计分      

自行组织      

活动      

结合本院学生的心理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色活动      

6      

以活动方案、报道及图片为准      

心理测评及建档        

18分      

心理测评      

新生参加心理测评的比例      

6      

心理咨询中心提供      

心理      

访谈      

筛查出学生访谈到访率      

6      

心理咨询中心提供      

建立心理      

档案      

根据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的信息建立院部分重点学生的心理档案      

6      


危机干预        

18分      

危机预警      

及时、准确地掌握学生心理危机发生、发展情况      

6      


危机      

干预      

第一时间向有关单位和领导汇报学生心理危机情况,并协助和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6      


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能够及时处理自杀、他杀、自伤、出走等恶性突发事件      

6      


总分        

100分(分值按5%权重纳入天津农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天津农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凡在我校注册入学的学生,应依法缴纳学费。为了加强学生学杂费的管理,及时收缴学生应交学杂费,确保学校教学投入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付费用。  

第二章学生缴费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杂费严格按照学校和天津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收取。  

第四条学生学杂费管理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即学生于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费。缴费完成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正常缴费时间、方式及程序。  

1.学校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学年开学后的一周内。  

2.新学年开学时一次交清本学年的全部学杂费,缴费方式主要采用微信扫码、微信电脑平台(zhifu.tjau.edu.cn)、微信公众号。  

3.对于不能在规定的正常缴款时间缴费的特困生(包括需要延期缴费和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凭分管校领导批准的审批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并中止其选课等学习资格,按规定待缴清学费后继续进行学业,如逾期不能取得注册的学生,则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第六条收取的学杂费票据,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转交学生手中。学杂费票据应由学生本人妥善保存,遗失不补、不查。  

第三章学生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条学校鼓励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协助助学管理办公室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第八条申请助学贷款的手续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及程序参阅《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经批准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将准予注册。经审核不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从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学杂费。  

第四章学生缓缴学费的规定  

第十条学生办理缓缴学费的条件和手续  

1.条件: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但确因家庭特殊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杂费的学生。  

2.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助学管理办公室确认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通知后1周内提出办理缓缴学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办理缓缴学费的程序是:本人填写《天津农学院贫困学生缓缴学费申请表》→班主任签字→辅导员汇总打印缓缴学生情况明细表(包括学生学号、姓名、班级、缓交金额、缓缴期限)→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查→报学生处长审核签字→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整理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缓缴学杂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学费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将准予注册。  

第五章学生欠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正常缓缴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学杂费。对不按时缴纳又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按缓缴协议期限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拖欠学杂费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拖欠学杂费的处理办法  

未注册学生超过规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再享受在籍学生的其他待遇。不得选课和参加课程的考核、考试,毕业生不发放毕(结)业证书、派遣证和学生档案,亦不在网上发布该毕业生信息。  

第六章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退费办法  

1.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实际情况核退学杂费。未开学时退学的,核退全部费用;开学后退学的,根据实际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2.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以及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学杂费。  

3.按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4.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期开学后,转专业的学生,按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第二学期开学后,转专业的学生,按新旧专业学费标准的差额补缴或半数退费。  

第七章收费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学生学杂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处是学生缴费具体执行单位。在老生开学一个月内,财务处应在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学生缴费信息、各二级学院缴费进度,定期提供欠费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应及时准确提供新生名单、学号等信息和老生学籍处理变动信息,并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安排学生选课、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生处要积极和经办行沟通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对未交清学杂费的毕业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暂扣其相应证件;对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评定了奖学金、毕业生发放了学生档案的,要追究经办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责成收回其欠费。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学生缴费的思想工作,加强对学生的缴费意识教育,及时了解学生缴费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严格实行报到注册责任制,凡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办理报到注册、安排考试,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给欠费学生安排毕业答辩、办理毕业离校手续,造成欠费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此文相悖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对各自相关内容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统一系统管理、统一身份识别、统一信息服务、统一帐户结算的管理和服务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化服务的主管单位,一卡卡务中心隶属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规章的制定、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条一卡中心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负责校园通系统的运行管理、系统维护与服务工作。一卡务中心的日常业务包括:校园卡持卡人的信息采集、制卡、补卡、解挂、解冻、帐户查询;商户设立申请的受理、设备调拨;系统的日常监控等。  

第三条财务处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持卡人帐户清算、销户和商户结算工作。  

第四条校园通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回。  

第五条校园通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通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学生管理部门)应履行向持卡人的告知义务,规范人员管理流程,配合学校做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注册(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园一卡通的基本属性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校园通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二种。  

第八条正式卡为实名制卡,不得转借和转让,由学校统一办理发放。正式卡分为教师、本科生、研究生3种类型,卡表面和内部含有持有者本人的身份信息。其适用范围为:正式在编、通过学校人才中心以人才派遣方式进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在册的硕士研究生;国际交流生(按照校际交流协议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业余本专科。每位正式卡持卡人仅限办一张正式卡。  

第九条临时卡为实名制卡,卡片内部含有持有者本人的身份信息。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需要,为学校临时在校人员发放临时卡。  

第十条正式卡的正面印制持卡人的照片、工号或学号、姓名、性别、部门等个人基本信息。正式卡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并具有校内就餐、商户消费、圈存转帐等功能。正式卡的其它功能由对接的应用子系统设定开通权限。  

第十一条临时卡仅具有在校内就餐商户消费的功能。  

第十二条正式卡的有效期设置。有效期根据持卡人预计在校日期确定,其中学生卡的有效期根据预计毕业日期确定;教职工卡的有效期根据聘用合同期限确定。超过有效期需要延长续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本人持校园卡和有效证明,到一卡通卡务中心办理延期续用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卡的有效期设置。临时卡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需要延长续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本人持校园卡和有效证明,到一卡通卡务中心办理延期续用手续。  

第三章校园一卡通的申领、挂失、解挂、解冻和补卡  

第十四条首次申领正式卡时,新生由学校统一办理;新职工凭人事处注明工号的手续单、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一卡务中心申领。  

第十五条申办临时卡须由人员的管理部门提供填写完整的临时卡申请表并附有办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卡务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立即通过天农一卡通APP、新微校、圈存查询一体机等自助方式办理校园一卡通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校园卡挂失后,如找回原卡,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挂手续。办理解挂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因写卡错误、网络故障导致消费流水未能及时上传等原因造成校园一卡通被冻结时,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卡务中心现场办理解冻手续。办理解冻后,校园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正式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卡务中心申请补办;本专科学生还可以通过校内自助服务区自助补卡终端机自行补。补卡后,持卡人仍可继续使用校园卡系统中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临时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一卡通卡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四章校园一卡通收费标准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我校申办首张正式卡免费,由学校承担制卡费用。补办正式卡每张收取工本费30元。  

第二十二条申办临时卡每张收取工本费20元。  

第二十三条正式卡持卡人因出国、退学等原因中途终止学业、国际交流生离校、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持卡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对接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如图书馆)办理相应功能的关闭手续,之后再到学校财务处结算中心办理校园一卡通系统帐户内剩余资金的清算及账户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一卡通系统将不再向其提供账务查询,该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四条持有正式卡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毕业后,一卡通卡务中心将会同学校财务处结算中心关闭该批校园通的功能,在一定时间内对该批校园卡对应的校园卡系统帐户内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通过银行系统划转到学校发放给学生个人的银行卡帐户内;同时,对相应的校园卡系统内账户作销户处理。学校统一办理清算和销户手续后,校园一卡通系统将不再向相应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该批校园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二十五条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帐户对帐不平需要调帐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个人帐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或从校园一卡通扣款)。  

第五章应用子系统、商户与对公帐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为有效共享校园一卡通系统资源,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可向一卡中心提出应用子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批准后实施对接。  

第二十七条应用子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及其它费用原则上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一卡通卡务中心另行商议。  

第二十八条校园一卡通消费系统的商户均应遵守《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一卡通卡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  

第二十九条除校内机构设立的商户所需的消费用POS机等由一卡通卡务中心免费提供外,其它商户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接入费用原则上由商户自行承担。有特殊情况的,可与一卡通卡务中心另行商议。  

第三十条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十一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配合校园一卡通卡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确保应用子系统稳定运行、设备完好及网络畅通。当发生网络故障时,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及时向一卡通卡务中心报修,以确保通过及时抢修排除网络故障;禁止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POS机,以免消费流水无法自动上传导致的卡库不平及持卡人的挂失信息无法及时下发导致的挂失卡资金被盗用的现象发生。在必要时,一卡通卡务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终止该应用子系统的对接服务或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在各应用子系统或商户中,由学校统一提供的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其保管者或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商户的管理部门可自行与财务结算中心商定结算周期。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为校园一卡通系统设立卡片工本费和系统管理费专用帐户。卡片工本费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新卡的采购、发放和发售等;系统管理费帐户资金主要用于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的开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换等,在学生离校等或一卡通资金有问题的情况下,只有财务处有权进行包括现金结算在内的各类结算,其他部门均无结算权。  

第三十五条各类商户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POS机。持卡人消费时如因使用不规范导致POS机报警,商户收银人员应当场追回持卡人,并将其校园卡重新放置于POS机上自动完成写卡程序;在已追回持卡人的情况下,商户收银人员严禁按POS机的“清零”键取消上笔操作,以免重复收取消费款。当因系统等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帐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对于违反POS机使用规范、多次发生持卡人被重复扣款的商户,一卡通卡务中心与财务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持卡人的相应消费款作“退一赔一”处理(将两笔消费款全部退还给持卡人)。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各级各类管理员、一卡通卡务中心业务人员、学校财务结算人员等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每日的对帐日结,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市教委、市财政《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教委〔2007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各种教育学习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要合理运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严格区别,社团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不得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总务、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各种,由校学生处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接受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以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  

第十四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对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5小时。学生因校内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向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综合考虑酌情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凡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需向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提出的岗位要求推荐学生。  

第六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固定工作劳动报酬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结合岗位的工时长短、劳动强度、技术含量及家庭困难程度和每月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支付,月标准暂分100元、200元、300元三档。  

第二十一条校内临时岗位按8/小时计酬。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法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农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教思政〔2012〕2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强基础、补短板、创特色,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造就更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优秀人才,努力培养德才兼备、又红又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把党的建设贯穿始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维护党中央权威,牢牢掌握党对学校的领导权。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3.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使之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逐步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多维并举联合发力的长效机制。  

4.坚持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把握学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提高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5.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发扬传统工作优势,适应时代和实践发展新变化,推进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增强工作时代感和实效性。围绕学生、关心学生,注重贴近学生思想实际,紧紧依靠广大师生,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  

学校各级党政机关和全体干部党员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战略紧迫性。要同心协力,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水平,大力开展课外思想政治教育,完善条件保障,优化育人环境,确保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与思路,不断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1.学校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明确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思路。(责任单位:党办、校办、教务处)  

2.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统筹安排全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相关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事项。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责任单位:党办、学工部)  

3.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其配套文件的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4.进一步明确学校有关部门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责,并保证完成相应任务。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要分别到课堂听不少于4学时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责任单位:宣传部、党办、校办)  

5.建立健全校领导、院领导、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学生、联系宿舍、谈心谈话制度,定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滚动调查,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责任单位:党办、组织部、学工部、二级学院)  

(二)加强队伍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与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队伍,不断完善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   

6.对学校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组织、协调、实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有明确要求,并不断健全和完善党政团干部联系和服务学生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宣传部、组织部、学工部、团委)  

7.学校要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民主双评”、共青团干部考核工作之中,每年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履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  

8.进一步完善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学的具体管理措施。对党政干部及共青团干部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大学生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活动,从任课资格、程序、管理和待遇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严格按照《天津农学院教学工作规范》执行。(责任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团委)  

9.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1%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责任单位:人事处、组织部)  

10.进一步落实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完善基于课堂教学质量的学生评教制度,建立教学评价不达标强制退出制度。要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配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并按规定完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信息更新工作。(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11.鼓励支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增加0.2的系数。(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  

12.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岗位的比例不低于学校重点学科高级岗位设置的平均水平,且不得挪作他用。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注重考核教学能力和教学实绩,对科研方面的考核要求做适当放宽。(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  

13.按上级要求部署积极选送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全国和省(区、市)培训、研修,积极申请承办市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活动或竞赛比赛活动,每学年至少安排1/4专任教师开展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责任单位: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14.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表彰纳入学校各类教师表彰体系,按照与各二级学院相同的比例给马克思主义学院下达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和年终考核等评优指标,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推荐,学校统一表彰。学校鼓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教学科研团队在上级机构参赛获奖。(责任单位:工会、组织部、人事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15.学校按照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列支教师培训、学术交流、实践研修和社会考察等培养培训费用。(责任单位:财务处、人事处、学工部)  

16.要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包括院系党组织副书记、院系团委书记,不含学生兼职、教师兼职辅导员,以及学工部、校团委工作人员),研究生也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辅导员。(责任单位:人事处、学工部、研工部)  

17.学生每个班级都要配有兼职班主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社会工作情况,并认真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学习指导、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带领学生创建文明班级。(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18.对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要按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要按照不低于相同学历、资历和业绩人员的一般水平落实好辅导员相应职级、职数和待遇。(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  

19.要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队伍轮训,并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实施辅导员成长助力工程,全体辅导员在参加校级年度培训不低于48学时的基础上,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线上、线下市级辅导员骨干培训任务。选送优秀辅导员参加市教委或京津冀辅导员挂职锻炼项目,参加辅导员精品项目申报、组织辅导员开展职业能力大赛,鼓励辅导员在上级机构参赛获奖。积极申请承办市级辅导员工作论坛或会议。(责任单位:学工部、人事处)  

20.学校要不断完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晋级等激励措施挂钩。学校还要坚持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班主任,并纳入教师表彰体系。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和班主任,下一年度不允许进行职称评定。(责任单位:人事处、学工部)  

21.结合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探索将指导教师工作向前延伸,逐步推进建立和完善学生导师制度。(责任单位:教务处、研工部、学工部、二级学院)  

22.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聘校内名师兼职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选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从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或者党务工作。(责任单位:学工部、教务处、组织部、离退休工作处)  

(三)抓好思想政治理论课与形势政策教育  

深入实施高校思政课体系创新计划,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大力抓好形势与政策教育,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23.设置直属学校领导的、与其他二级学院同行政级别的独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负责全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相关课程的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建设国家级、市级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示范团队,打造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宣传和人才培养的坚强阵地。(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  

24.推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和重点学科进行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建立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点。(责任单位:研究生院、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25.严格按国家规定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和学分及对应的课堂教学学时。要在目前已建成的精品课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学质量。(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26.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部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统编教材,其它哲学社会科学相关课程涉及马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上有的教材,要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没有涉及到的课程要优先在国家公布的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核心教程教材目录中选用,将重点教材使用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选用教材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党委在导向和质量上严格把关。(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27.设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研究专项课题,做到单设项目、单独立项、单独评审。把实践教学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计划,并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使实践教学覆盖大多数学生。(责任单位:科技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28.合理设置教学规模,每个教学班60人左右,推行中班教学,倡导中班上课,小班研究讨论的教学模式。(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29.以马克思主义学院为基础,逐步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提供支持。(责任单位: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30.建立思想政治理论课特聘教授制度,建立特聘教授资源库,鼓励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社科理论界研究人员等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或进行校内宣讲。(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31.《形势与政策》课要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面向全校1—4年级学生开设,计入学生必修课学分。课程以讲座和自修的形式进行。讲座每班每学期不少于2次,时间可安排在周末。自修部分由老师布置题目,学生写出论文。课程选用中宣部和教育部组织出版制作的《时事报告(大学生版)》和《时事》DVD作为基本教材,按照教育部每学期下发的教学要点,并结合重大时事问题进行教学。(责任单位:教务处、马克思主义学院)  

32.形势与政策课实行集体备课制度,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责任单位:马克思主义学院)  

33.要进一步完善形势政策报告制度,定期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校外专家学者、校级领导、学校党政干部及社会各界优秀人士为学生作形势政策报告。校党委书记、校长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每学期开学要为3—4年级学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课。(责任单位: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搞好课堂外思想政治教育   

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加强实践育人和校园文化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把心理健康教育、资助育人、就业创业教育和党团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引导学生将思想政治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  

34.注重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通过课堂教学、理论宣讲、名家讲坛、举办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切实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同时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责任单位:宣传部、团委、二级学院)  

35.实施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自主学习行动计划,即青年大学生“传承者”培养计划,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贯穿于学生成长全过程。举办“学生思政公开课大讲堂”、“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参加市级大学生思政公开课大赛,建立校级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习学生社团,聘任指导教师,定期开展活动,营造马克思主义理论自主学习的浓厚氛围,更好发挥理论学习骨干的引领作用和学生理论社团的带动作用,加强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  

36.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我的中国梦”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凝聚最美中国梦”等主题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实际行动实现人生理想。有针对性做好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批判错误观点和思潮。(责任单位:宣传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37.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发掘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资源,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课堂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学校基层党团组织主题生活会、党团日、班会的重要内容。结合重大事件、重大节点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周”开展针对性教育活动,同时积极承办上级主办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与活动。(责任单位:教务处、学工部、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学院)  

38.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以及党史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把广大青年学生更好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责任单位:宣传部、团委、二级学院)  

39.加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国家安全教育、科学精神教育,在纳入课程体系的同时,充分利用我国改革发展的伟大成就、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要节庆日、国家公祭仪式等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科学精神等主题教育。每年组织大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举办清明节、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等校园纪念活动。(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40.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提升学生道德素养。以诚信建设为重点,健全诚信教育和约束机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作为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学生自觉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发挥师德楷模、名师大家、学术带头人等的示范引领作用,用他们的人格修为、学养学识影响带动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等工作中出现违背师德或政治纪律情况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41.将实践育人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做到活动与课程一体化。建立思想教育类实践学分制度,将学生在校参与党团学习、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社会调查等情况量化为实践学分,并作为评优奖励、毕业就业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教务处、学工部)  

42.以“百团百村”社会实践活动为基础,按照市教委要求组织“实践行”系列育人项目,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机制,让学生在活动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团结协作、锤炼意志,在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托“产学研实践基地”和“百团百村社会实践基地”,与地方政府联系建立相对稳定的系列实践育人共同体,把社会实践活动打造成重要的育人平台。(责任单位:团委、学工部、教务处、科技处、二级学院)  

43.按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社会调研、社会参观和社会工作体验等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打造完善一批“长期化、制度化、项目化、品牌化”的社会实践模式。(责任单位:团委、教务处、二级学院)  

44.支持、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学校将每年3月份设定为“学雷锋活动月”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月”,鼓励支持学生志愿者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日开展爱心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团委、二级学院)  

45.深入开展国防宣传教育,将《军事理论》(36学时)和军事训练(2周)纳入必修课。增强军事训练实效,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责任单位:武装部、教务处)  

46.学校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育人成果。(责任单位:教务处、团委)  

47.制定并实施《天津农学院“十四五”校园文化建设总体规划》,成立由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天津农学院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委员会”,以宣传部为牵头部门,负责校园文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落实。(责任单位:宣传部)  

48.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组织大学生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典籍,组织开展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戏曲戏剧进校园、高雅艺术进校园、传统文化名家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传传承人进校园、优秀文化作品展示展演、中华传统文化竞赛、文化大讲堂等系列活动,深化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引导学生知史爱党,知史爱国,继承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积极建立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49.加强校园统一标识建设,完善学校形象识别系统,征集设计校旗、校标,规范使用校名、校徽;完善信封、信纸、便签、文件夹、档案袋、工作证、名片、邀请函、灯杆挂旗、文化宣传材料、牌匾等,完善学校的标识文化。(责任单位:校办、宣传部)  

50.发挥我校校训、校徽、校史陈列馆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敏学切问,躬勤耕稼”的优良品质,让校徽所蕴含的意义激励鼓舞学生不断进步,努力成才。(责任单位:校办、宣传部、学工部)  

51.不断完善《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天津农学院学术道德管理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加强科学道德和校风学风建设的措施,据此严格开展督查工作。(责任单位: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工部)  

52.坚持结合传统节庆日、重大事件、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组织筹划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用好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等重要仪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严肃性和庄重感。(责任单位:校办、学工部、团委)  

53.通过开展宿舍文化周、宿舍文化节、标兵宿舍评比、文明宿舍达标、安全卫生检查、自觉熄灯等活动,不断加大宿舍及生活园区的文明创建工作力度,为学生学习、生活、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宿舍文化环境和氛围,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去,把创建文明宿舍作为展现学生良好精神风貌的窗口和重要育人平台。要试行向学生公寓派驻专职辅导员,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的生活条件,有效推进宿舍育人工作。(责任单位:学工部)  

54.努力开展校园文化创新,以校园文化节为牵引,大力开展高品位、多层次,融思想性、艺术性、群众性和时代性为一体的学生喜闻乐见的校园文化活动,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注重发挥榜样个人和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校训校歌校史育人功能,努力形成特色鲜明、和谐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拓展我校新的校园文化活动品牌项目,如校园文化节等,不断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着力打造校园文化育人平台。(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55.认真落实《天津农学院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建设规划》,以“互联网+思政”的互联网思维推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新媒体育人平台建设,主动开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新空间,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二级学院)  

56.不断丰富和完善学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视野,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思想文化占领网络阵地,积极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果。(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二级学院)  

57.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网站、学生网络社区和“两微一端”等互联网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建设,全体学生工作队伍都要开通微信、微博,大力构建校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账号、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等新媒体矩阵,创建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网上论坛、“易班-超级校园”APP等网络育人平台,同时加入全市“超级校园联盟”,落实人员和保障机制,“易班-超级校园”学生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积极运用“易班-超级校园”平台开展校级线上主题活动。实施以学校主页为主干,以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学生组织网站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绿色校园网络”计划。(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58.加大新媒体运用鼓励与扶植力度,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评奖评优范围。(责任单位:科技处、人事处、学工部、教务处)  

59.推动校园网络文化工作室建设,设专岗专人负责校园网络内容建设,探索建立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导师、学生骨干组成的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宣传工作队伍。着力培养一批网络名师,壮大网络舆论引导力量,唱响网上主旋律。(责任单位:科技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60.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网络用户归口管理,进一步健全校园网站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校园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和用网责任制度,坚持动态用户管理和静态用户管理相结合,通过IP地址登记、实名注册登记、网络账号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用户的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责任单位: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61.进一步完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工作机制,提高网络舆情搜集研判、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切实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建好用好网络新媒体,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由宣传部牵头,配备专职人员,着力打造一支由宣传思想工作骨干和学生骨干组成的网络建设、网络监管、网络评论队伍,负责校园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形成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确保校园网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学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宣传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团委)  

62.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认真组织落实心理咨询工作的各项任务,努力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成环境优美、设备先进、服务专业的心理健康成长基地。(责任单位:学工部)  

63.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的比例设置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同时在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中选任兼职教师,不断完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机制,同时按每生每年20元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专项经费,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处、学工部)  

64.面向大学一年级全体学生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课堂讲授18学时,网络课程14学时,共计32学时。同时通过开设人际关系心理学、大学生心理卫生、基础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管理心理学、旅游心理学等课程,总体构建心理健康类课程平台,形成系列课程体系。(责任单位:教务处、学工部、基础科学学院)  

65.落实《市教委、市卫计委关于加强“校医结合”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质量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与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校医结合的危机干预模式,落实“校医共建”有关部署。建立校、院、学生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形成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学校各班级均设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排查制度,由心理委员每月按时上报《班级心理动态报告》,及时将班级同学心理健康状况特别是班内心理有问题的学生情况向班主任、辅导员或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汇报。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上报信息为各学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出相应建议,并对学生危机情况采取快速、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66.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要在新生中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工作,为在校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测试结果显示有或可能有障碍的学生及时进行干预。(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67.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利用每年“5·25”心理健康月等节点契机,定期开展或参加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心理剧比赛、微电影比赛、优秀征文评选、心理影片赏析、成长小组、素质拓展等活动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68.学校在学工部设立助学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困难生资助工作。(责任单位:人事处、学工部)  

69.学校每年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不少于学校事业收入的4%,并做到专款专用。(责任单位:财务处、学工部)  

70.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奖、勤、借、贷、缓、减、免、助、补、捐等多种方式的资助体系。以《天津农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为基础,不断完善资助育人机制。(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71.为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工作场所,支持其做好学生就业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单位:招就处、教务处)  

72.强化学校众创空间内涵建设,提升众创空间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政策帮扶。(责任单位:教务处)  

73.坚持把创新创业就业指导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为学生开设相关选修课及知识讲座。(责任单位:教务处、招就处)  

74.加强学生学业就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重点加强入学教育、课堂教育、实践教育和毕业教育环节,及时宣传表彰在基层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组织落实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项目(责任单位:招就处、教务处、宣传部、组织部、学工部、团委)  

75.加强学生党支部特别是研究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学生的主体作用。调整优化党支部设置,在按年级或学院设置学生党支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在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建立党组织。注重从优秀辅导员、优秀大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定期对其开展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工作方法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部、学工部、研工部、二级学院)  

76.按规定按程序积极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严把党员入口关,其中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学生党组织要积极开展党组织生活,严格“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日活动、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责任单位:组织部、团委、二级学院)  

77.按规定开展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学生团员入党原则上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且校、院团委均可在充分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向相应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责任单位:组织部、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78.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直接联系学生、联系宿舍制度,主动为学生释疑解惑。加强学生党员日常管理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开展党性分析,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学工部、二级学院)  

79.坚持独立设置校级团组织,确保二级学院和学生班级团学组织健全。校团委为正处级机构,设书记、副书记和专职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设团委,配备团委书记、学生团委副书记;各班级均设团支部,逐步探索实行班团组织负责人兼职或交叉任职。加强学生会、研究生会自身建设,学校和二级学院均设学生会,有条件的二级学院也可设研究生会,分别在校、院党委领导下和团组织具体指导下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并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研究生的数量和分布设立研究生会,参照学生会运行模式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责任单位:组织部、人事处、团委、二级学院)  

80.切实加强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将思想政治引领贯穿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团支部要按时召开支部大会、团小组会、民主生活会,按时上团课,积极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活动,不断创新组织动员团员青年的载体和方式,改进共青团组织对学生自治组织的指导,推进文明班级建设,推进服务型团组织建设。(责任单位:团委)  

81.建立校、院两级党校、团校,定期开展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以及团干部和团员骨干培训,其中学生党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责任单位:组织部、学工部、团委)  

82.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严格按照《天津农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审批和管理学生社团,实行大学生社团登记和年检制度,规范日常活动,促进有序发展。每个学生社团都要有挂靠单位,都要配备指导老师。(责任单位:团委)  

83.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多采用启发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方法,在平等沟通、民主讨论、互动交流中进行思想引导。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生动活泼的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学院)  

(五)加强设施条件和资金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学生教育活动设施建设,按要求保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费投入,并支持鼓励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  

84.不断加大硬件条件建设力度,进一步整合资源,保障学生活动有专门的用房,有配套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设施完好的活动条件并得到充分利用。(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国资处、总务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  

85.进一步在学生宿舍楼或生活区增设学生党团活动室,为学生开展各项党团活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  

86.学校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设立专门的预算科目,做到专款专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费占学校上一年度政府拨给的事业费和收缴的学生培养费或学杂费总收入比例要逐年增长。(责任单位:财务处、审计处)  

87.在学校研究课题和教改课题中设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和课改课题,实行单独设项、单独评审,鼓励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和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责任单位: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六)营造和谐育人环境  

要把校园安全稳定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同时努力调动学生家庭与社会积极广泛参与,共同创建文明校园。  

88.以“美丽校园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美化、丰富校园自然景观极其育人内涵;以文明监督岗、校园巡逻队和后勤保洁为骨干,不断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以“五讲四美”、团结互助为起点,不断提升校园文明和谐的氛围,用优雅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高雅的人格情操,把校园环境打造成重要的育人平台。(责任单位:总务处、保卫处、学工部、西校区管委会)  

89.不断完善学校维护安全稳定的综合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做好综合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每年要向校领导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责任书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单位:党办、校办、保卫处、学工部、教务处、总务处、二级学院)  

90.要进一步完善校园舆论阵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加强对校报、校刊、校园网络、校内广播电视、学校出版物及校园橱窗、海报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体的管理。(责任单位:宣传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学工部、团委)  

91.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引导和管理,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宣传部门审批备案,各单位、部门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各环节。(责任单位:宣传部、学工部、保卫处)  

92.按需要设置校园安全标识,包括门禁系统、减速带、消防疏散图和疏散标志等,确保校园安全通道畅通。(责任单位:保卫处、总务处)  

93.进一步充实完善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措施和办法,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打击邪教破坏活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全力保持学校稳定纯净的态势。(责任单位:统战部、宣传部、保卫处、学工部、二级学院)  

94.不断完善改进抵御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的措施和办法。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校的活动,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规范师生参加外国官方和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活动以及接受西方媒体采访;规范接受境外资金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审批程序,加强涉外科研项目保密审查;重点抓好防恐、防爆炸、防砍杀、防冲撞等各类应急预案,对各种突发事件做到及时知晓、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宣传部、国际交流处、保卫处、科技处)  

95.建立和完善与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与之保持密切的联系,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党办、校办、保卫处)  

96.要坚持经常性地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每年新生入学时对其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并组织考试。坚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定期组织消防及逃生演练,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之中,做到逢会讲安全,遇事想安全,早晚唱安全,每当节点提示安全,使广大师生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努力争取连年安全稳定,连年无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保卫处、学工部、教务处)  

97.严格落实《市教委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重点学生人群,做到了逐一了解、逐一建档、逐一定策、逐一帮扶,档案材料完备。特别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98.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手段,全面建立与学生家长的密切联系,并形成规范的沟通联系制度。要利用新生报到时机和微信、QQ等手段,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代表座谈会,及时向学生家长介绍学校和学生情况,特别是当学生出现学业挂科、严重违纪、罹患疾病、心理障碍、社会纠纷等问题时,要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努力形成学校老师和学生家长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合力。(责任单位:学工部、二级学院)  

99.积极探索建立学校与社区紧密合作的育人工作机制,坚持每年组织开展合作育人活动,着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相互配合、协同育人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学工部、团委、二级学院)  

100.健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体系,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工作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推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化。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学工部)  

立德树人、育人成才是学校办学的中心任务,也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更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细分工、负起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以锐意进取、创优争先的精神姿态,努力推动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再上新水平。  


关于严厉制止学生参与“校园贷”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我校学生免受“校园贷”虚假宣传引诱导致过度透支消费,避免学生及其家庭遭受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引导学生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校园和谐稳定,经学校研究,现就制止学生参与“校园贷”行为通知如下。  

1.鉴于在校学生尚未经济独立,除正常国家助学贷款外,学校不支持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贷款消费行为。全体学生要提高认识,树立理性消费观念,自觉规避风险,远离“校园贷”行为。各班要召开主题班会,教育学生理性消费,警惕“校园贷”,谨防陷入诈骗陷阱,特别要警惕以学长、学姐、老乡名义鼓动、引诱参与“校园贷”行为。  

2.严禁张贴、转发关于“校园贷”广告信息,一经发现,由学工部、保卫处及时清除,并追查处理。  

3.严禁投入资金参与“校园贷”营销活动。  

4.严禁鼓动、引诱、胁迫他人参与“校园贷”活动。  

5.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校园贷”。  

6.教育学生注意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  

7.各学院要全面开展“校园贷”自查工作,认真做好摸底排查,逐一排查学生“校园贷”情况。要求凡已参与“校园贷”的学生,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告(主动报告免于处理);要求以班级为单位将相关人员姓名、金额、性质(借款、贷出款)造册报学院学工办,不得隐瞒。凡隐瞒不报者以及在通知发布后继续参与者,先由各二级学院予以批评教育制止,拒不改正者,学校按违纪予以纪律处分,并由警告至开除学籍,累次升级。凡以学长、学姐身份诱使在校学生参与“校园贷”的往届毕业生,将列入不良校友黑名单,并将其不良行为在校园内予以公布。  

8.请各学院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向学校举报组织发动、引诱骗取同学参与“校园贷”的有关人员。举报电话:23781310(保卫处)、23784266(学工部)。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1日  


天津农学院学生文明素质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文明办、市教委《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津党教〔2016〕28号)文件精神,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学生文明素质养成,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素养,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以“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为主题的学生文明素质教育,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全面推进学生素质发展为主线,以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以规范学生行为,创建文明校园为重点,依托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积极探索我校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学生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争做讲文明有道德高素质的大学生。   

二、活动主题  

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引导学生提高辨别是非、善恶、荣辱、美丑的能力,正心明志,修身养德,培养高尚的审美情趣,做到仪表文明、语言文明、举止文明、做事文明、公序文明、上课文明、消费文明、诚信文明、环境文明、网络文明,做到志存高远、德才并重、情理兼修、勇于开拓,争做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新时代大学生,在火热的青春中放飞人生梦想,在拼搏的青春中成就事业华章,以此推进我校的学风、校风建设。  

四、实施步骤  

该活动常年进行,每学年分为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即宣传教育阶段、活动开展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一)宣传教育阶段(9月上旬)  

学校和各学院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召开以“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为主题的学生文明素质教育动员大会,全面动员,层层发动,引导学生充分理解开展文明素质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升文明意识。  

1.营造文明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校园广播、校园网、微博微信、易班-超级校园APP等多种宣传阵地,向全体同学发出开展文明素质教育活动的倡议,使“讲文明,树新风,塑形象”的观念深入人心。  

2.开展学礼仪、知礼节活动。通过组织学生学习《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津党教〔2016〕28号)等材料,开展大学生文明礼仪讲座,观看文明礼仪视频等活动,了解日常交往活动中的基本礼仪。  

3.开展文明承诺签名活动。倡议遵守校规校纪,树文明风范,做文明大学生。开展学生党员(共青团员)“戴党(团)徽、做表率”活动,号召全体学生党团干部率先践行承诺。  

(二)活动开展阶段(9月中下旬—转年6月下旬)  

1.开展自查自省活动  

1)开展“文明自律,从我做起”自查活动,组织同学们对身边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针对校园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开展讨论、自省、自律活动。  

2)各学院根据学校划分的校园文明督查范围,加强各自分管领域内的检查和督察。学工部、保卫处切实发挥校园文明督察队和校园治安巡逻队的作用,在教室、宿舍、餐厅及其它校园公共场所开展文明督察活动,及时发现制止不文明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  

2.推进文明素质养成  

1)仪表文明:面容洁净谦和,衣着朴实得体,发型整洁合宜,仪态端庄大方。  

2)语言文明: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说粗话、脏话,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与人交往言谈得体,谈吐有度。  

3)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动作文雅,讲究卫生,不打架斗殴,不搞赌博、迷信活动,不损坏公共设施,男女交往行为得体。  

4)做事文明:做事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精益求精,注意分寸,有始有终,不马虎、不敷衍、不拖沓、不鲁莽,不虎头蛇尾。  

5)公序文明:自觉遵守维护公共秩序,在就餐、购物、入场、借阅等公共场合自觉排队、文明礼让,不乱用乱动公共设施,不妨碍他人正当学习、生活和休息,不损坏公共设施,注意维护公共安全。  

6)上课文明:不迟到、不早退,不吃东西、不玩手机、不交头接耳、不乱占座位,认真听讲,认真做笔记,积极参与课堂互动。  

7)消费文明: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注意节水节电,不搞超前、超量、超标等奢侈消费。  

8)诚信文明:与人交往诚实守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上课、活动、作息守时,借贷钱物偿还守约,在学术、科研、考试、就业等行为过程中讲求信用,不抄袭、不剽窃、不作弊、不爽约。  

9)环境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在公共场所不吸烟,不喧哗,不打逗,不制造噪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贴乱画;在宿舍内保持生活用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卫生状态良好,无卫生死角。  

10)网络文明: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网上不良信息,不在网上发布反动、黄色、谣言、欺骗、传销等有害信息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沉迷网络,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实践活动,通过举办讲座报告、读书征文、图片展、志愿服务、爱心互助、演讲辩论、知识竞赛、礼仪知识培训等活动,引导学生树立主人翁意识,增强爱国爱校情感,养成文明习惯,共建文明校园。  

(三)总结表彰阶段(转年9月上旬)  

各学院将本单位学生文明素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包括文明素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特色教育活动及活动效果等。学校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以及文明督察汇总材料,评选出学生文明素质教育活动先进学院、班级、个人和精品教育活动等奖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生文明素质的养成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教育工作,各学院要高度认识学生文明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做到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学院结合工作实际和学生的思想实际,精心组织操作性、实效性强的教育活动,将“文明素质教育”与“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奖助学金申请等评奖评优活动相结合,针对学生中存在的不良习惯、不良表现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切实提高学生的文明素养。  

(三)及时总结,常抓不懈。各学院要在工作中收集、整理各种材料,及时进行总结提高,并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完成,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长效性,共同建设文明校园,让文明素养、文明气息成为天农最美底色。  

附:校园文明公约、教室文明公约、宿舍文明公约、食堂用餐公约、校园诚信公约、网络文明公约  

 

附:  

校园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  

礼貌待人,热情指路,彰显文明风范;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教室文明公约  

上课守时,关闭手机;  

不涂不划,爱护桌椅;  

提问举手,答题起立;  

尊敬老师,严守考纪;  

仪容整洁,不扔杂物;  

节电节能,随手关闭;  

文明教室,你我受益。  

 

宿舍文明公约  

衣被鞋袜床单,勤洗勤刷勤换;  

床上桌上地面,处处整洁不乱;  

美化寝室环境,健康得体雅观;  

同学和睦共处,大度包容友善;  

思想学习互助,切磋琢磨共勉;  

楼道厕所卫生,人人维持一贯;  

自觉不用明火,绝不违章用电;  

男女寝室有别,自尊绝不互串;  

爱护公物有责,节水节电贡献;  

遵守文明公约,人人争做典范。  

 

食堂用餐公约  

遵守秩序,排队用餐;  

尊重师傅,相待以礼;  

感恩父母,养我不易;  

一粒一粟,消费适宜;  

关爱自身,杜绝塑袋;  

餐具自理,清理桌面;  

餐前洗手,疾病远离;  

文明用餐,传承美德。  

 

校园诚信公约  

立身诚为本,处世信为基;  

养德始于真,修业成于勤;  

忠诚报祖国,荣耻铭于心;  

信仰须高洁,立场当坚定;  

精诚探真知,独创著文章;  

评奖要真实,考试应自警;  

真挚敬师长,坦诚待同学;  

文明行网络,是非应辨明;  

花销要适度,兼职重信誉;  

诚实求助贷,守信还款清;  

客观荐自我,郑重许承诺;  

踏实干事业,契约必践行。  

 

网络文明公约  

弘扬优秀文化,遵守网络规范;  

增强保密意识,维护公共安全;  

合理利用资源,抵制不良信息;  

拒绝传播病毒,维护网络秩序;  

使用文明语言,慎对虚拟时空。  


关于加强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大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广大学生的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我校安全稳定,结合当前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新变化,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增强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传销,遏制传销活动向校园渗透,我校决定全面深化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根据津党教〔2018〕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防范传销进校园,是依法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是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泛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帮助学生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帮助广大学生端正职业观、就业观、金钱观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学生全面成长的基础保障。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传销活动向高校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以对党、对人民和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入开展反传销宣传教育工作,切断传销组织向我校渗透的渠道,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系列活动  

学校决定将每年九月确定为“大学生反传销活动月”,集中组织“五个一”主题教育:发放一份反传销宣传资料,单页宣传做到全员全覆盖。组织一次专题报告,邀请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讲解。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利用案例宣讲、情景模拟、知识培训、图片展示等多种方式,提高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举办一次征文活动,通过校园网、校园广播电视、校园官微等媒体开展“抵制传销·你我偕行”主题征文。举办一场演讲比赛,以“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为主题,引领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职业观。  

(二)开展深度宣传  

学校将充分运用宣传专栏、横幅布告、校园广播电视等各种载体,集中组织反传销公益广告宣传活动,营造抵制传销的环境氛围,学校将加强运用新媒体推进防范传销进校园宣传,形成校园网络、“两微一端”多渠道、多角度、常态化宣传的良好态势。并利用易班-超级校园APP定期推送“防传销”专题内容。各学院要注重发挥案例教育的警示作用,结合真实案例制作一批抵制传销的案例汇编,以生动的形式让大学生了解传销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自觉远离传销。要注意把讲解专业知识、剖析典型案例、组织受骗人员现身说法等生动直观的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增强识别传销的能力。  

(三)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防传销摸查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学生工作队伍的作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对校园防传销情况进行排查,密切关注旷课和请假的学生动向,假期开学和毕业前夕实时监测学生返校情况,一旦发现学生有参与传销的苗头,及时教育阻止。完善防传销日常监测机制,定期研判形势,及时分析评估传销潜在的风险,以电话、短信、网络、校园广播电视等形式向学生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作用,组织防范传销宣传服务志愿者队伍,一旦发现班级学生出现参与传销的疑似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学校,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四)推进价值观教育  

反传销工作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统领,端正学生的金钱观、事业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同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结合起来,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帮助学生了解传销的性质危害、防范传销的基本知识及打击传销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学校鼓励具有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背景的教师积极开设反传销系列选修课程,从专业层面揭露传销本质、提高学生认识。并将防范传销作为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离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1场反传销专题讲座,确保警示教育全员全覆盖。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优势,注重依托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大学生广泛成立反传销社团,广泛开展反传销宣传,定期组织反传销主题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大学生以实际行动参与抵制传销活动。  

(五)深化就业指导  

传销组织往往打着就业旗号引诱大学生加入,加强就业指导是有效抵制传销的重要手段途径。招生就业处要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反传销内容作为课程教学的重点内容,增加学时学分,创新教学方式,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分析、组织论坛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区分合法就业与非法传销行为,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建立就业岗位前置鉴别检验机制,深入了解入校招聘企业的实际情况,防止传销组织借机渗透。结合防范传销创新开展各类就业指导类活动,帮助学生选择合法的就业途径,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就业质量,并将反传销主题融入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设计大赛。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广泛开展个性化的就业咨询服务,通过将防范传销作为重要警示提醒内容,提高学生防传销意识。要加大对贫困学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努力帮助他们在毕业后找到稳定工作,避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陷入传销组织。  

(六)抓实心理辅导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积极开设反传销专题课程,结合反传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在各类主题活动中开展反传销教育,分析传销心理,帮助学生正确看待传销、主动抵制传销。做好参与传销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运用科学的咨询辅导手段,帮助学生尽快摆脱传销影响。密切关注家庭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村生源学生、残疾学生等特殊学生群体情况,在重点帮扶的基础上,通过个性化辅导、谈心谈话等形式做好针对性防范传销教育和心理疏导,增强学生的心理归属感。加强毕业生心理辅导,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组织专题讲座等形式,为毕业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给予学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心理上的支持和援助,防止学生陷入传销陷阱。  

(七)加强校园管理  

把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加强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宣传部要加强对校内讲坛、论坛、讲座和报告会等的管理,保卫处要加强校园安全巡逻,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参与传销活动,要及时向学工部、保卫处反映,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针对寒暑假以及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联系工作等重点时段,突出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加强对外出实习学生、毕业班学生等重点学生群体的教育和管理。要做好受骗参加过传销活动学生的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或在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学生,要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学院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工作方案,对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抓好贯彻落实  

学工部、保卫处要组织精干力量专门负责反传销教育工作,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将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职责,定期在广大教师、辅导员中开展反传销知识培训,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三)构建长效机制  

学校定期对各学院落实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学院,从严追责问责。  

 

 

 

 

 

 

 

 

 

 

 

 

天津农学院课堂文明与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文明与课堂教学质量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严谨求实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保证课堂教育教学效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第一课堂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和最基本手段,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师是课堂教书育人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文明与教学质量负首要责任。教师在课堂上必须履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课堂育人水平、授课质量和学生的真实学习效果。  

第二章课堂硬件文明建设与维护  

第三条课堂是传道授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课堂环境应当温馨整洁,门窗、桌椅、黑板、窗帘应保持完好干净,室内光线应保证充足适度。  

第四条完善的教学设施是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应按时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讲课及设备音量应保证全员听清,电源须稳定可靠,媒体设备须顺畅运行。  


第三章教师为人师表与教书育人  

第五条教师要自觉贯彻课程思政的理念,把思想政治教育寓于课堂教学之中。在政治上要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在思想观点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业务上要精于教书、勤于育人,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使自己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第六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做到严格自律,言行文明,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态度亲和,精神饱满。  

第七条要严格遵守教学规章制度和课堂教学纪律,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教师在课堂上不得无故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散布有违党的政策和教育规律的言论,不散布不良信息。  

第八条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及时补充更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携带上课点名册、教案、教材、教学大纲、教学任务书等必备的教学材料。  

第九条教师在开课之初,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课堂纪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教师在课堂上应使用普通话或专业外语教学,做到言语简练,板书规范,字迹工整,理论阐述准确,观点鲜明,概念明确,论证严密;讲授条理分明,逻辑性强,深入浅出,突出重点、难点;及时解答学生疑问困惑,保证学生对知识充分吸收;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熟练掌握多媒体设备的操作规程。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坚持用其它方式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设备问题。不得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根据教学要求,确实需要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教师不得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二条教师要履行课堂育人与管理职责,主动维护课堂秩序,有效组织教学;要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上课打瞌睡、吃东西、玩手机等影响课堂效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者,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师。  

第十三条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要如实记载,作为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对于出勤率较低或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院并协同处理解决。  

第十四条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听课、督导、检查,对从中发现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有关教师课堂教学的任课资格、教学准备、讲授要求、辅导答疑、布置作业等其它各类具体要求,按照《天津农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农院教〔2017〕26-1号)和《天津农学院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农院教〔2017〕26-2号)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学生课堂文明修养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五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或代课。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七条学生进入课堂,应有序入座,带齐上课所用教材、笔记本等学习用品;在语音室、实验室上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要求穿戴鞋套或工作服。  

第十八条学生在课堂上的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朴素得体,不得穿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短裤等过于暴露服装进入教室;禁止穿拖鞋、赤脚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及将食物带进教室;杜绝在课堂内睡觉、谈笑喧哗、在教学区域嬉戏打闹。  

第十九条学生应端正听课姿态,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关闭手机等通信及娱乐设备并按指定位置存放,如使用手机及通信设备进行答题,应严格控制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放回指定位置。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二十条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上课过程中,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确需提问题时,应在座位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提问。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在课间或课后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也可以向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轮流值日擦拭黑板,保持黑板清洁。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等。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爱护教室内各类教学设施,不得挪动、损坏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多媒体幕布等教学设施上涂画、张贴,教室内自然光线充足时要及时关灯。  

第五章 课堂文明与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出现的不文明、不守纪行为,任课教师有权当堂纠正;态度不好者,按本堂旷课计;拒不服从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门课程成绩。  

学生处、教务处分别组织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学管理督导人员开展常规性课堂文明与教学督查活动,对师生课堂不文明不守纪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对重点突出问题要及时通报及时处理。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统筹建立课堂文明与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六条人事处依据督查信息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课堂文明与教学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教师进行处理,并与绩效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堂文明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学生出操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落实市教委关于《关于开展2020年青少年学生秋冬季出操活动的通知》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人才,特制定《天津农学院学生出操活动实施方案》。  

晨练管理面向全体在校生,各学院轮流进行。晨练学生必须于6:20起床,6:30至7:10参加锻炼。锻炼形式以慢跑、健步走、健身操为主,也可自选踢毽、跳绳等其他安全项目,每天长跑基数为2500米。东校区学生定期晨练地点为东校区运动场,西校区定期晨练地点为西校区运动场。  

生病不能参加晨练者,需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向辅导员请假。晨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需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女生生理期期间,可以不参加锻炼,但需参加考勤(总里程数2500米不能少)。凡不按规定履行病、事假手续者,一律按缺勤处理。  

因身体原因免修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可以不参加晨练和考勤,但必须按时起床。在学院规定的晨练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允许在宿舍内逗留。  

遇特殊天气,见学校取消晨练通知后,可不组织晨练活动;法定节假日不组织晨练与考勤,但节假日和寒假期间学院应要求学生自觉坚持长跑并做好记录。  

长跑总里程(参考)基数为每学期累计250公里。大一大二学生的集体晨练出勤情况和长跑里程作为体育课成绩的重要参考,未达到应出勤次数和累计里程数的80%者,实行一票否决,即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不合格;大三大四将课外体育锻炼纳入必修课程体系(健体课),设在第五学期至第八学期,每学期0.25学分,计1学分,未达到应出勤次数和累计里程数的80%者,实行一票否决,即该学期健体课成绩记为不合格。  

校、院学生会具体负责晨练的组织和打卡考勤。晨练学生自带晨练记录卡履行考勤手续。负责考勤的人员务必恪尽职守,不得有任何舞弊行为;如发生舞弊行为,则该学期体育课成绩记为零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对本学院所有培养层次学生(专科、本科、研究生)晨练工作负总责。各辅导员对管辖班级晨练工作直接负责,学工部、研工部、各学院将不定期到晨练场地检查学生的锻炼情况,督促校、院学生会履行考勤责任。  

全体学生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带头认真出操并维护晨练秩序。  

本专科、研究生其他年级和非定期晨练的学生,也要积极参加晨练和健身活动,具体活动形式由各学院确定。  

注意晨练安全,严格遵守防疫要求,禁止单位面积上人员过度聚集,在进行长跑时要保持良好队形及人员之间的适当距离;禁止打闹,防止摔倒和踩踏;禁止带病参加长跑,如有不适及时中止跑步,或请假。  

将体育课程纳入研究生教育公共课程体系,设在第一学期至第四学期,每学期0.25学分,计1学分,以体育实践环节的方式进行考核,未达到每日和累计里程数的80%者,实行一票否决,即该学期健体课成绩记为不合格。  

《天津农学院学生出操活动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生晨练管理办法》废止。  

  

附:天津农学院学生晨练记录卡  

 

 

 

 

 

 

 

 

 

 

 

 

 


天津农学院学生晨练记录卡  

姓名:学号:学院班级:  

日期      

记录(盖章)      

日期      

记录(盖章)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对原《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重新进行了修订和个别调整。为适应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3号)精神,现行的学生管理文件也将随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实际工作中,如无特殊要求,按现行的《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文件汇编》执行,若有变动,以当时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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