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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27日 11:27 来源: 点击:[]

 

天津农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天津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及市教委、市财政《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教委2007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各种教育学习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得影响自身的专业文化课程学习。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要合理运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应与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严格区别,社团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勤工助学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不得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七条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学生、教务、科研、总务、团委等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各种,由院学生处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内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接受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负责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以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五条 对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5小时。学生因校内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者,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五章 岗位申请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向院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后,由院助学管理办公室综合考虑酌情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凡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部门,需向院助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助学管理办公室根据部门提出的岗位要求推荐学生。

 

第六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校内固定工作劳动报酬由院助学管理办公室结合岗位的工时长短、劳动强度、技术含量及家庭困难程度和每月的考核情况统一发放支付,月标准暂分100元、200元、300元三档。

 

第二十一条校内临时岗位按8/小时计酬。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院助学管理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法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院助学管理办公室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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