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文件汇编
二〇二六年九月
《 学 生 管 理 文 件 汇 编 》
天 津 农 学 院
天津午阳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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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10.5 万字 印数册:3700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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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6 年修订)
农院政〔2026〕7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全体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我校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每年规定的新生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准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
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天津农学院防范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实施细则》(农院政〔2021〕41 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经学校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因病暂缓注册者,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若病情需要休息六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因其他原因暂缓注册者,凭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的时限最长为一个学期,暂缓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和考试,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且未有正当理由的,作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必须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修业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即可按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修业。凡在我校修业的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四条 修业年限
(一)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两年制专升本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四年制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
(二)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一年毕业,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两年制专升本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三)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和因创业休学外,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经学校批准,对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和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四)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在四年制本科第六学期(五年制本科第八学期)开学后八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计划延长学习年限条件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第十六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三创一基 ”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设立创新与实践奖励学分。在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学院及专家组审核,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公共选修课的学分。详见《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创新与实践奖励学分管理办法》(农院教〔2017〕 32-1 号)。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选修课、实习、设计和论文等各个环节)的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理论教学环节以终结性考核为主、进程性考核为辅;实践教学环节以进程性考核为主、终结性考核为辅,或只有进程性考核。
第二十条 进程性课程和终结性课程的考核要求。
(一)进程性课程考核要求为:遵守教学场所纪律,认真听讲或完成实践项目;对理论课程,完成必要的阶段性作业;对实验项目,完成预习、操作、报告撰写等环节;对实习项目,按实习规程操作;
(二)终结性课程考核要求为:考核方式依课程性质、内容、改革需要等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总评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和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学期总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 50%。一门课程分为多个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均须进行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每学期的德育测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公共体育课因疾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上课,需办理免修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参加课程 考核。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课程成绩以“0 ”分计,注明“舞弊”字样,缺考的课程成绩以“0 ”分记,注明“缺考 ”字样。对 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课程免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五条 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已经学习过的课程,原修读课程学时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 18 学时或原修读课程学分不少于申请免修课程 1 学分的,经考核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成绩以合格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外校转入和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提供原学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要盖有原学校教务处的公章)。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者,可申请免修我校教学计划中同种类别语言的计算机课程。先天性疾病或残疾引起的丧失运动能力身体残疾,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课程开始后出现慢性或长期性伤病情况,不能参加正常体育锻炼和考核者;退伍士兵;可申请体育免修。申请课程的免修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前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统一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免听并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批准, 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及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理论课等;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应重
修。
(一)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后报名,并在第十周参加重修考核。第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任意允许重修时间内报名申请参加第二次重修,在不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每门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重修累计只有两次机会。重修考核时,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 ”分记,注明“缺考 ”字样。因休学、停学、降级等特殊原因必须延长学习年限的可在延长的学习年限(最多两年)内增加一次重修机会;
(二)公共任选课程可改修、放弃或重选。同一门课程不能重复修读。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虽已及格,但成绩不理想者,不可申请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及时办理缓考手续。对于正常办理缓考的课程,开学后第二周参加考核。
未办理缓考的缺考课程,其成绩以“0 ”分记,注明“缺考”字样,必须重修。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
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收回其所获学位、学术称号及荣誉、奖励等。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校对转专业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程序及公示制度,制定了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农院政〔2026〕77 号)。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学生转学管理规定》(农院教〔2017〕6 号)。
第六节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两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
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到六周的;
(三)经学校批准自费留学的;
(四)提交详细的《创业企划书》后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五)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作退学处理。
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可适当延长休学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办理完毕休学手续后,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
定处理;
(五)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因伤病等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三)经学校批准自费留学的;
(四)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保留入学资格的。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工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及征兵部门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学生退伍后正常报到入学。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为一年,若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仍需继续保留入学资格,可再办理继续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工部与学生所在部队、学校组织
及时沟通联系,确保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后正常返校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不能来校的,可由其辅导员老师或班主任老师代为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将离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学申请交到二级学院审核,经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等原因休学,在申请复学时,除须提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还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确已康复的诊断证明,并经我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需经校长办公会另行研究复学办法;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者,不得复学。
第七节 学业警告、降级、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给予学业警告一次:
(一)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12 学分及以上;
(二)在没有休学、停学的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年重修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9 学分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春季学期初须降级到同专业下一级学习,秋季学期初须留级到同专业下一级学习,留(降)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累计受到两次留(降)级处理后,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我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学工部制定的学生申诉的相关文件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考核鉴定。
第四十八条 毕业要求: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专业最低学分,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毕业生应毕业当年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者,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在学制年限结束后,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二)在离校两年内返校参加结业换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对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做结业处理,只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天津农学院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制暂行规定》(天农继教〔2023〕3 号)。
第五十四条 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详见《天津农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农院教〔2017〕7 号),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考试作弊、剽窃、抄袭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我校主管部门核实,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积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努力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天津农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天津农学院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规定 ”等各项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照“天津农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天津农学院学
生公寓管理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奖励分为校、院两级。院级奖励由学院批准;校级奖励由学院审查并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学校确定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另议。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及学生社团组织有关责任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七)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八)订立攻守同盟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屡教不改的。
第七十五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 自动中止盗窃行为的;主动归还财物,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获得非法财物但未达到治安处罚标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窃获得非法财物达到治安处罚标准但未触犯刑法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重复盗窃,经教育有悔改表现,尚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赃、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团伙作案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可挽回等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提供凶器及作伪证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不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刑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视凶器性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群殴为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 ”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课程考核或国家级考试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视为考试违纪。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出示考试卡等学校要求携带的相关证件的;
(2)进入考场后,未将可能干扰他人考试的物品或电子设备置于关闭状态并放置到考场指定位置的;
(3)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含发剩的多余试卷等)、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5)其他违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擅自变动座位或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调整座位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按规定时间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5)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考试,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考生个人信息的;
(7)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考试工作人员劝阻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在课程考核或国家级考试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
(2)利用计算器获取答题信息的;
(3)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衣物、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文字符号等的;
(2)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位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3)携带可以查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拿取他人试卷或对别人拿取自己试卷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8)考试中虽经监考老师允许暂时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
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0)相互核对试卷的;
(11)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1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有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4)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的。
(四)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二级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
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通过教室视频监控设备可以认定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将收回证书或通告证书无效。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人际社会交往中有撒谎失信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撒谎欺骗行为给教育管理制造麻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教育管理者或他人造成一定损失或再次发生撒谎欺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涉嫌欺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条 对违反学校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的,依照《天津农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农院新冠防指〔2022〕2 号)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关于旷课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0 节(含)以上 30 节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30 节(含)以上 50 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50 节(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关于迟到、早退
(1)一学期累计有 1/4 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有 1/3 课程迟到、早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有 1/2 课程迟到、早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关于代替上课和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
(1)请他人冒名代替上课和代替他人上课者,均给予警告处分;而后每发现一次则处分升级一次,直至开除学籍。
(2)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未获学校和主管机关批准,学生擅自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性质、影响和后果等情节,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在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制造、故意输入、传播网络病毒,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2)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3)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4)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三)盗用他人网址或账号,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它后果的,参照第八十三条和本条前两款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对在校园内从事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有非法同居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处分后继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对组织、参与走私、贩私、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条 对学生饮酒行为,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如下处理:
(一)学生出现饮酒行为,即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酒后呕吐、昏睡、神志不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胡言乱语、举止失常,造成众人围观、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妄为滋事,造成一般财物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造成较大财物损失(价值评估一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造成重大财物损失(价值评估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人员轻度及以上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非故意但损失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禁止
使用的各种电器、燃热设备(如电炉、热得快、酒精炉、煤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及时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或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严禁在宿舍室内及公共区域喝酒、吸烟,在宿舍内发现酒瓶或香烟、烟蒂,一律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十三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诽谤、调戏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严重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公寓)等公共场所及其附近喧哗吵闹,制造声响、烟雾、气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从楼上向楼下扔酒瓶等杂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造成意外后果,视严重程度,除承担相应责任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弄虚作假,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九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违纪事实发生之日至违法、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报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天津农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意见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处理。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十八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二级学院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第九十九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二
级学院和学校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二级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一〇〇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二级学院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处理。
第一〇一条 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一〇二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一〇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为 6 到 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 1 年。
处分期间如未再犯错误,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如果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将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按如下情况处理:若在第七学期,留校察看期至毕业;若在第八学期,毕业时暂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后再发毕业证。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突出优秀表现者,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学生不参与处分期间及涉及处分期间的评优表奖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〇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学校将直接采取清退措施。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与听证
第一〇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办法》(农院政〔2026〕31 号)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〇六条 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可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具体规定;我校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〇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农院政〔2005〕58 号)废止。
第一〇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农院政〔2026〕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和专长,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转入专业的师资力量、教学实施、实验设备等教学资源能够满足教学要求的,可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有考试作弊等不诚信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或普通类专业申
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六)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七)高职升本学生。
(八)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六条 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可申请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一)退役复学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因专业已停止招生或撤销,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在学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适宜在现专业学习,但在其他符合我校招生高考选科要求的专业尚能完成学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对学校转专业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拟转出的学生,加强学业指导,避免专业选择的盲目性。
第四章 转专业原则
第十条 学校确立“ 自愿申请、宏观调控、公开考核、双向选择 ”的基本原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按照各学院公布的转入计划数进行自愿申请,各学院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依据本细则,对学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选拔录取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资源等条件,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如下事项。
(一)专业转入与转出学生名额。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现有学生人数的 10% 。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 20% 。如申请转出学生人数超出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 20%,则按学生入学以来期末考试的“平均学分绩点 ”,由高到低排名确定可申请转专业学生。
(二)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综合评价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要加大并明确对学生学习积极性、专业认知和适应性、职业发展需求等方面的考核权重。
(三)工作流程,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核方式、公示、复议等环节及各环节时间安排;考核工作安排在 4 月份进行。
(四)联系方式,包括接受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及邮箱
等。
实施方案在每年秋季学期末在各二级学院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在每学年第二学期面向一、二年级学生开展,每年春季学期学校发布转专业通知。凡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 自愿填写《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对拟转出的学生,核定申请材料后,转交拟转入学院。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按照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专业准入要求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考核遴选。考核工作在学院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不少于 2 人)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专业转入名额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实施方案中设定的计划名额。
第十五条 转专业考核结束后,各接收学院汇总整理考核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转入学生名单,以纪要形式报教务处备案,由本单位院长在《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教学资源、学生学业修读状况及转专业考核情况,确定学生具体转入年级。
第十六条 对有特殊情形的学生,教务处组织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学生处等部门共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转入学生名单并在校
内公示,公示期为 5 天。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教务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通知二级学院,学院组织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结转专业相关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教务处及转入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调整,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有序安排好其教学活动及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认定,对课程补修和修读计划等进行指导。
学生转专业前已修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通过后,可以做学分认定。予以认定的课程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录,不能做学分认定的课程按照公共任选课处理。
学生转入专业后须补修转入专业前期已开设但未修读过(或未认定)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学生,接收学院视转专业学生具体情况,注册相应年级学籍。
第二十二条 自教务处通知二级学院之日,新学期开始起,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适用于 2026 级及以后的本科生,原《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农院政〔2024〕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2.天津农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学分申请认定表
附件 1
天津农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
姓名 | | 学号 | | 联系 电话 | |
现学院 | | 现专业 | |
申请转入学院 | | 申请转入专业 | |
学生申请书及家长意见 | 本人因与家长协商后申请转入级专业学习。本人已知晓转专业后可认定及应补修的课程须自行与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老师联系确认,适时补修转入专业同年级前期已开设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本人已知晓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 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在校 表现 | 在校其间是否有违纪处分记录且处分未解除 | □有 □无 | 审核人: |
现学院审核意见 |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学院意见 | □不同意该生转入我院学习 □同意该生转入我院级专业学习 院长签字: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份,教务处、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各留存一份。
2.相关材料附后。
天津农学院教务处制
天津农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学分申请认定表
姓名 | | 原所在学院 | | 原专业、班级 | |
学号 | | 现所在学院 | | 现专业、班级 | |
异动类别(转专业/复学/试读/转学) | |
下列课程经确认符合现专业培养计划要求 |
原专业已修读课程 | 现专业应修课程 |
序号 | 课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下列课程按现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需要补修 |
序号 | 课号 | 课程名称 | 补修学期 | 序号 | 课号 | 课程名称 | 补修学期 |
1 | | | | 6 | | | |
2 | | | | 7 | | | |
3 | | | | 8 | | | |
4 | | | | 9 | | | |
5 | | | | 10 | | | |
下列课程原专业修读并取得学分,但不在现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内需认定为任选课 |
序号 | 课号 | 课程名称 | 序号 | 课号 | 课程名称 |
1 | | | 6 | | |
2 | | | 7 | | |
3 | | | 8 | | |
4 | | | 9 | | |
5 | | | 10 | | |
学生申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异动后所 在学院审批意见 | 是否同意: 审批人签字: 学院(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备案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附件 2 表格请 A4 纸双面打印。
天津农学院教务处制
天津农学院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
农院教〔2024〕28 号
第一条 考生应按照学校安排的考试时间及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提前 2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30 分钟及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不交卷不得离场。
第三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一卡通)参加考试,考试时须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凡遗失证件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张贴考生本人近照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和工作人员管理,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保持肃静。
第五条 开考前,考生应配合监考人员清理考场。闭卷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时,考生可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及明确规定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其它物品须按照监考人员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自觉报告、清除课桌或其它地方涂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考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具有存储、显示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确因疏忽带入考场的须在考前关闭电源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第七条 答题前考生须在每张试卷规定位置填写本人姓名、学号等规定信息。答题时保证卷面清晰,不得在卷面上
乱写、乱画。答完的试卷要翻放在桌面上。
第八条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用品;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询问。
第九条 考生须独立完成考试,严禁出现以下违规作弊行为:替考;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携带、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材料除外)及小抄;传递纸条,交换试题、答卷、草稿纸,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使用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在答卷上做标记等。
第十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生未交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在考场上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可提前结束考试。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答卷、草稿纸等按要求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并清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禁止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交卷后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不得返回考场。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违纪和作弊者,依照《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农学院考场规则》同时废止。
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办法
农院政〔2026〕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因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请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提出申诉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处理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与听证的专门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申诉处理职责。
第六条 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组成如下: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党(校)办、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党委保卫工作部、党委督查室、国际交流处、共青团天津农学院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学院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3 人,学生代表 2 人。教师代表由教务处推荐,学生代表由共青团天津农学院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委员会处理申诉与听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针对纪律处分等事项的申诉;
(二)组织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申诉复查处理决定;
(四)必要时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处理或处分决定;
(五)主持听证活动,制作听证报告;
(六)其他应当由天津农学院学生申诉与听证处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材料、协调调查事宜、制作并送达“ 申诉复查决定书 ”、组织听证活动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下列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受理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不予注册学籍等学籍相关决定;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一)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材料齐备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诉,补正材料之日视为接到申诉书之日;
(三)超过申诉期限或者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受理学生申诉后,委员会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组,对申诉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申诉复查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听取调查组汇报及复查建议,集体评议后作出复查决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召开,申诉复查结论需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需延长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