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或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金额标准详见附件,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按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我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一份)并提交学生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往届毕业生还需提供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
(二) 财务处负责审核《申请表Ⅰ》中学生缴纳学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信息,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返还给学生。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 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院,每学期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交至学生处。
(五) 学生处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生源地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我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登录全国征兵网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将《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交至学院,每学期由学院统一收齐后交至学生处。
(二) 学生处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我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市教委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在接到相关通报后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征兵办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武装部)、研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学校相关政策也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