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标准和评审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100元。学校名额以每年市教委下达名额为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700元。
(二)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分批发放。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学生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按照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 学校审核:学生处汇总、复核各学院初评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对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 公示期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会同相关学院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 获评国家助学金后,如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核实与研判。
第八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退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