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获校奖学金且思想品德考评为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章 标准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名额以每年市教委下达名额为准。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向农林水地矿油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 学校审核: 学生处汇总、复核各学院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对奖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 公示期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会同相关学院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五) 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判。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