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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6年01月21日 10:2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天津市财政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津财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学年未 受到纪律处分;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 评选学年思想品德考评为优秀。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 成绩要求:评选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标准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学校名额以每年市教委下达名额为准。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

(一)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学院评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三) 学校审 学生处汇总、复核各学院初评结果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对奖学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 公示期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会同相关学院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获评国家奖学金后,如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核实与研判。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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