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规范〔2025〕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学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小组及组成
第四条 建立健全校、院、班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标准,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 成立由校主管领导为组长,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共青团天津农学院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认定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外,学生代表按照各年级学生的1%民主推选产生。
(三)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为组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民主评议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外,学生代表按照班级学生的10%民主推选产生。
第三章 困难学生类型及等级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一) 低保学生、特困救助学生、低保边缘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 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三) 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四) 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
(五) 烈士家庭子女。
(六) 优抚对象或子女。
(七)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确认分为三个级别: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 预先通知
学院通过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 个人申请
每年秋季新生入学后,学生本人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 学校认定
各学院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如下工作:
1. 组织学生在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天津农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下简称《调查问卷》),系统根据《天津农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及指标量化标准》计算出每个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X)。
2.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得出每个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分值(Y)。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特殊群体因素。
3.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现实表现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民主评议结果,运用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体系,从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再次审核,给出学院意见分值(Z)。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人的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X)×6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意见分值(Z)×20%;
5. 各学院根据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M)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按所在年级进行综合排序,并以此作为困难等级的认定依据。
6.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进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议,家庭经济情况问卷分值可参考上年度的测评分值;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重新填写《调查问卷》并进行认定评议。
(四) 结果公示
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内,若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 建档备案
校助学管理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除批评教育外,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 各学院应通过谈心谈话、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做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分类指导、资助育人等相关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帮扶工作精准度。
(三) 各学院应加强对国家资助体系和资助政策的宣传引导,让好政策及时惠及广大学生,切实发挥好学生资助政策助困、奖优、引导、育人功能。
(四) 各学院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启动时,所有负责资助工作老师签署学生资助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天津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农院政〔2020〕55号)同时废止。